司法改革|強化司法責任:誰辦案誰負責 誰決定誰負責

司法改革|强化司法责任:谁办案谁负责 谁决定谁负责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石。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凡是進入法官、檢察官員額的,要在司法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推行分類管理,讓員額檢察官走向司法辦案一線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具有基礎性地位,被認為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大“重頭戲”。最高檢《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將檢察人員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江蘇檢察機關堅持唯才是舉,把“能辦案、會辦案、辦得好”作為選任標尺,先後開展三次遴選工作,設定了5項准入條件和4項禁入條件,按照“書面筆試+業績考核+政治素質和廉潔自律考核”的程序,共遴選出員額檢察官4209名。今年,該省又利用大數據測算基層院辦案指標,將員額配備到最需要的地方。

“入額後,感到肩頭的責任更重、壓力更大了,每個案子,從證據審查到事實認定再到法律適用,都要仔細斟酌、反覆思考、分析研判,依法行使案件處理權。”內蒙古赤峰市檢察院偵監處副處長隋亞靖如是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表示,員額制改革使檢察院把工作重心真正地放在了辦案上,不僅提高了司法職業化的水準,也明確了檢察官的司法主體地位,讓司法責任制能夠更好地落地生根。

在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讓所有員額檢察官走向檢察辦案一線的同時,檢察長、副檢察長帶頭辦案已成為新常態。

2017年4月12日,廣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袁古潔出庭支持抗訴的姚某、餘某詐騙案由廣東省高級法院依法改判。這是司法體制改革後全國首宗省級檢察院副檢察長直接辦理並出庭的再審抗訴案件。

在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看來,入額領導幹部的法律身份是檢察官,其直接辦理案件對於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要求,體現司法親歷性特點,推動檢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權力清單,

2015年9月,最高檢公佈了《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21條規定,由省級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檢察業務類別、辦案組織形式,制定轄區內各級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截至去年年底,全國各個省級檢察院都制定了轄區內三級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

改革後,針對“大部制”特點,吉林省檢察院出臺一系列制度,重新建構各部門、辦案組和各類人員的權力配置,把原來屬於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權力,相當一部分交給了辦案組和檢察官。據統計,下放的權力足足有51項之多,改變了過去“辦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辦案”的弊端。

從今年10月1日起,最高檢機關也正式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最高檢通過制定司法辦案權力清單,把檢察權劃分為10類具體檢察業務,明確了每一類檢察業務中,哪些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哪些由檢察長(副檢察長)作出決定,哪些需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司法責任制改革將多項權力下放至法官、檢察官,使他們能夠更加獨立地辦案,有了獨立的權力才能擔負起他們應擔的責任,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司法公正。”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

放權控權並重,

強化履職責任心提升職業尊榮感

權力和責任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隨著檢察官手中權力的擴增,疑問也隨之而來:如何確保檢察官公正地行使權力呢?對此,曹建明檢察長強調,要堅持放權與控權並重,同步健全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內外並重。

“在依法授予檢察官更多決定權的同時,我們更加註重對檢察官履職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形成多位一體的立體監督制約格局。”重慶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楊平說。

據介紹,重慶市檢察院為每一名檢察官建立司法檔案,一人一檔,客觀記錄檢察官辦案數量、質量、規範、效率、效果等內容,每個季度定期公示,作為對檢察官考評的依據、監督的手段、追責的基礎。

早在改革試點之初,吉林省檢察院黨組就深刻認識到對檢察權進行有效制約的重要性,構建了一整套監督制約體系,先後出臺《辦案工作內部監督暫行辦法》《省檢察院監察專員監察工作規則》等12個規範性文件。

北京市檢察機關通過整合原有案件管理、控告申訴等部門,三級院統一成立了檢察管理監督部,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個閘門對內”,積極構建覆蓋全院、全員、全流程的檢察管理監督新模式,確保放權不放任、用權不任性。

在強化對人、對事進行雙重監管的同時,各級檢察機關還通過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履職保護機制等措施,進一步凝聚改革正能量,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職,強化履職責任心,增強職業尊榮感,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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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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