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下了訂婚禮後,不願意了,女方不退訂婚禮怎麼辦?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這是男女青年長大後的必然選擇。但是婚姻大事豈能兒戲?所以說無論男女,哪一方對婚姻大事都非常重視。

現在好些地方都存在著訂婚的習俗,訂婚是指未婚的男女以及其家庭為了男女青年以後結婚,而事先決出了一種願意結婚約定,也叫締結婚約。

訂婚的時候,一般男方都到女方家下定金禮。我們這個地方的定金禮一般都是10001元,意思就是“萬里挑一”。另外男方家還送一些金銀首飾及紅包等物。

女方家收到訂婚禮金後,就視為同意這門親事。未婚男女雙方就可以交往了,也就是戀愛開始了。以後結婚不結婚?就看雙方的戀愛結果了。

按照民間的說法:下了訂婚禮金後,如果男方不同意結婚,定金禮一分錢不退;如果女方不同意結婚,訂婚禮全額退還。

但是這種訂婚只是民間的一種婚約形式,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男方下了訂婚禮後,不願意了,女方不退訂婚禮怎麼辦?


如果男女雙方訂婚後,但後來因為戀愛談不下去了而分手。男方要退還訂婚禮及其它財產的,無論是男方或者女方誰先不同意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該訂婚禮就屬於彩禮的一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不過對於小件物品和小的紅包,可以視為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不予返還。其他的如大額現金或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女方應予返還。

這一規定可能與民間約定成俗的說法不一致,因為《婚姻法》的規定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說對於訂婚禮,應視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應予返還。

但是,如果說男方不起訴到法庭,仍按民間的規矩解決,法律也不干涉的。

不知道你們那裡是什麼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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