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法院判定“喬丹”商標有欺騙性,不予註冊

小時候,我們經常能在電視上看到喬丹體育的廣告。廣告上的籃球運動員身穿帶有喬丹體育logo的運動裝備,運球矯健迅速,使人很容易聯想到美國NBA知名球星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而不明所以的人,甚至會認為飛人喬丹就是喬丹體育的代言人。

判了!法院判定“喬丹”商標有欺騙性,不予註冊

正因如此,飛人喬丹與喬丹體育之間積怨已久,打了不少官司。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涉及姓名“喬丹”的三件案件確認違反商標法規定,將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為了保留商標“喬丹QIAODAN”,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審結此案,駁回原告喬丹體育公司的訴求。在本案中,訴爭商標“喬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騙性成為案件的焦點。

法院認為,飛人喬丹身為NBA知名球星,一直在我國有較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悉。在此情況下,喬丹體育公司仍舊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著爭議商標的產品與飛人喬丹存在著代言以及許可等關係,並損害了飛人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判了!法院判定“喬丹”商標有欺騙性,不予註冊

訴爭商標

在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漢字“喬丹”與拼音“QIAODAN”構成,其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喬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認定,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喬丹”已經與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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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喬丹體育對外宣稱,訴爭商標上的“喬丹”二字,和美國球星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一點關係也沒有,取的是漢語中的“南方之草木”之意。但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喬丹”使用在相關種類商品上時,容易使公眾認為帶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飛人喬丹存在代言等特定關係,從而對商品的來源或者品質產生錯誤的認識,具有欺騙性。

因此,訴爭商標“喬丹QIAODAN”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應當不予註冊。最終,北京知產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駁回原告喬丹體育公司的訴訟請求。

商標具有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權利人對於商標的描述或宣傳超出了其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固有屬性,即爭議商標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特點不符,容易使公眾對於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產地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

小七也在此提醒大家,企業在設計公司商標時,不僅要避免本案所涉及的損害名人姓名權的情況發生,還需要避免產生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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