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量化環保問責制度 倒逼“一把手”盡職履責

山西量化環保問責制度 倒逼“一把手”盡職履責

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兩個《辦法》是山西省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體現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具體舉措。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別強調: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是一場大仗、硬仗、苦仗,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使各部門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分工協作、共同發力。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獎懲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那些損害生態環境的領導幹部,要真追責、敢追責、嚴追責,做到終身追責。

據介紹,出臺兩個《辦法》的依據是《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參考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汙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和《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汙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其特點是將量化問責由階段性安排向制度化、常態化轉變,通過更加明確具體可量化的問責標準,警示那些環境質量落後卻仍然不作為、慢作為導致環境質量大幅惡化或持續惡化的市、縣黨政領導幹部,倒逼他們在汙染防治攻堅戰中盡職履責,積極作為。

《辦法》規定的問責對象為11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政府分管領導,主要包括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縣(市、區)委書記以及設區市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

《辦法》明確了具體的問責情形。空氣質量改善方面,列入量化問責考核的主要指標為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濃度、優良天數比例,量化問責的情形是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及其改善幅度或PM2.5濃度排名落後(縣市區按排名後10位,設區市按排名後3位),且仍對工作重視不夠,環境空氣質量依然惡化嚴重(PM2.5濃度單月或連續惡化超過一定比例,或全年累計多個月出現惡化情況),或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優良天數比例約束性考核目標。

水汙染防治方面,問責的情形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根據地表水國考斷面水汙染物超標程度或年度出現水質同比惡化的次數不同,對應不同的問責對象;二是未完成水汙染防治重點工作,包括城市黑臭水體消除情況。水汙染防治年度重點工作任意一項未完成的,或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未達考核要求的,均要被問責。

據瞭解,問責方式和程序將按照《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執行。被問責處理情況將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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