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標與品牌的區別

什麼是商標?簡單地講,商標就是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是指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也就是說,在我國,商標是用來區別同一種商品(服務)的不同來源的標誌。

是否直接用於區別某種商品(服務)的不同來源,這是商標與其他標誌的不同之處。商標與企業名稱或字號的區別,就在於:企業名稱或字號是用來直接界定生產經營者身份的標誌,而商標則是用於界定某種商品(服務)是誰生產經營或提供的標誌。

淺談商標與品牌的區別

我國目前允許註冊的商標包括可視性商標和聲音商標。在國際上,還有氣味商標、觸覺商標等其他商標。如將某種香味用作商標,等等。不過,非可視性商標在國際上也還不多。當然,也不排除以後我國也會承認氣味商標、觸覺商標等。以前,我國僅保護平面商標,不保護立體商標,2001年修改《商標法》後,允許將三維標誌作商標使用,即立體商標。可口可樂公司非常獨特的瓶子,在國外是註冊為立體商標,但當時我國還不允許註冊立體商標,所以可口可樂公司當時就瓶子的平面設計圖樣註冊為平面商標。 以前,我國僅保護可視性商標,不保護聲音商標, 2013年修改《商標法》後,又允許註冊聲音商標。

淺談商標與品牌的區別

作為商品的標記,現代意義上的商標,在我國其實很早就有了。目前我國已知最早商標,是宋朝的“濟南劉家功夫針鋪白兔”商標。印刷這一商標的銅板,現陳列在北京歷史博物館裡,銅板長12.4釐米,寬13.2釐米,近似方型。上端橫寫“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中間是白兔搗藥圖,左右兩側書“認門前白兔兒為記”的字樣,下有“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等告白七行。

不過,“商標”這個叫法卻並不是土生土長的,而是進口的外來語,是從英語詞彙“TRADEMARK”翻譯而來的。“商標”一詞最早見於我國的法律文件是,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與美國訂立《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在1903年之前,我國一般是將“商標”稱為“牌子”、“牌記”、“牌”等帶“牌”字的詞語。以至於我們現在也仍然習慣於用“牌”字來指稱商標,如“雕牌肥皂”、“海爾牌電器”、“聯想牌電腦”,等等。所以說,“定牌加工”、“借牌出海”、“中國名牌”、“貼牌產品”、“認牌購物”、“冒牌貨”、“老牌”、“創牌”、“保牌”等等詞語中的“牌”,其實都是指“商標”。

品牌是一家公司為了與其競爭公司區別的銷售和宣傳方式的一種設置,並且對消費者產生持續印象。”,而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說法是區別不同產品和服務的來源的標誌。

商標與品牌的區別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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