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陰陽合同”引發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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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法學專家認為,如果稅務機關調查陰陽合同客觀存在且行為人涉嫌逃稅,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補繳並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

看似娛樂八卦的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懟明星范冰冰的新聞,實際上看起來更像是舉報。

由“阴阳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阴阳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佈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並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後1000萬元。

一天後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范冰冰只在片場演出4天。

對此,崔永元則迅速回應稱沒有保護合同秘密義務,范冰冰是公眾人物,如不服,可以“出來走兩步”,對公眾“實話實說”。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鏟屎官說,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我家鏟屎官說,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老有人通知我家鏟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還直接點出“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並截圖《刑法》條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預期——將最後由法律定調。這對范冰冰方面來說,無疑“亞歷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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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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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專攻娛樂產業的律師更是一語驚了眾人:“大小合同在行業裡很普遍,明星逃稅這塊大家都習慣了,睜一隻閉一隻眼。”

那麼問題來了,崔永元提到的“大小合同”究竟是何物?

“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同”: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對於領著天價片酬的明星來說,這種操作效果驚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兩份合同來說,小合同1000萬是稅後收入,已經將稅負轉嫁給甲方公司,而隱藏的5000萬大合同則大有貓膩。

按稅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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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按稅法粗略一算,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在應納稅額中佔比極可能超過法律紅線30%。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倘若崔永元曝光的大小合同確有其事,那麼這件事的性質就不僅是明星天價片酬的行業亂象,更是涉及鉅額稅款偷漏的重大違法行為。而牽涉其中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面臨的不僅是罰款,還可能是牢獄之災。

從社會影響來看,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個人所得稅本來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稅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但在普通工薪階層領著五六千塊工資都依法納稅的情形下,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明星卻鉅額偷稅漏稅,這無疑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必然激起社會公憤。

其實,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內幕的冰山一角。

這不僅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關注度極高而又敏感的問題。從現實來看,明星由於片酬畸高、收入來源多樣,由此衍生出的避稅、逃稅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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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以上伎倆還姑且算是稅收籌劃,那麼類似簽訂“大小合同”等弄虛作假行為就是違法逃稅,類似事件也曾反覆被爆出。

毛阿敏是其中一個。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還有劉曉慶。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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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藝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稅被罰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地區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當地稅務部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新臺幣。

可見,明星逃稅不是看熱鬧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個演藝圈的集體失範。

蔡道通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

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蔡道通還點評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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