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自然人不得到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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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自然人能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覆

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比如:

①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

②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③保險企業、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費用可以由支付方企業到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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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自然人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

①稅總函〔2016〕1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委託地稅局代徵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第二條第(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三條: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誤區:自然人不得到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三條規定:“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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