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注意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區別大不同!

【勞動者注意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區別大不同!】年底拖欠工資情況頻發,但每個勞動者面臨的情況、擁有的權利、主張的方式可能都不一,要根據各自的用工性質來定,基本上可以區分為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種,簡單說下區別。1、法律概念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但勞務關係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可以歸納為:由勞動者向用工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上上述主體)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由用工者支付相應報酬的形式。2、是否有勞動合同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明確這不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根本區別,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或無社保並不必然就是勞務關係。事實上,一些經營不正規的企業經常出現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拒絕繳納社保的情況,這就要根據其他的用工細節來認定用工性質。3、適用法律勞動關係必然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係適用普通《合同法》。4、雙方權利義務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享受諸如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若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相應的補償或賠償,這都是法定權利;而在勞務關係中,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無“經濟補償金”這一法定權利,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及雙方之間的約定來主張。5、因工受傷的後果“工傷”的法律概念也只存在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受傷後可以申請《工傷證》並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來主張後續的待遇;而在勞務關係中受傷,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流程進行,根據傷殘鑑定主張賠償,兩者做的鑑定標準也不同。綜上,勞動者要維權,首先需明確用工性質,再走相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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