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次個稅改革變了什麼,財產性收入為什麼還“沒變”

八次个税改革变了什么,财产性收入为什么还“没变”

個稅改革涉及很多利益調整,因而一直被視為最難達成共識的稅制改革項目之一。進入第八輪的個稅改革仍在努力啃下硬骨頭。

降低中小收入者個稅負擔的主要辦法,將不再以提高個稅起徵點為主,而是強調增加稅收抵扣。要實現個稅專項抵扣的合理和精準,需要一個健全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但目前最關鍵的問題是,在財產系統和信用系統尚未建立健全的背景之下,專項抵扣如何算賬。

八次个税改革变了什么,财产性收入为什么还“没变”

改革還面臨新的收入,隨著薪金收入在居民整體收入中的比重逐年降低,包括投資盈利、股票獲利等大筆收入如何計稅的問題仍是個稅改革不能繞開的話題,勞動所得稅高、資本所得稅低的如何破題仍是進入第八輪稅改尚未攻關的難題。

八次改革的變與不變

大多數人對於個稅改革的第一反應便是:起徵點上調,每個月工資又能省下幾百塊。

但對於這個國家需要動用全國人大常委多次審議的改革顯然不只是每個月多發幾百塊這樣簡單的事情。

事實上,要說個稅改革這個事兒,國家始終有“操不完的心”。

八次个税改革变了什么,财产性收入为什么还“没变”

從1980年開證個人所得稅開始,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改革就成了貫穿這38年的主線。

其中,最受關注的個稅起徵點自1980年確定為800元后歷經了三次調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3500元。至今,3500的起徵點已經持續了整整七年。

而在2017年的兩會上,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呼聲再起,全國人大代表、格力空調董事長董明珠等多位人大建議將個稅起徵點上調至5000元。

當時,王法亮等30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兩件議案認為,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法的滯後性日漸凸顯,工薪所得的起徵點仍需提高,個人所得稅法六次修改忽視了工薪所得納稅人之外的其他勞動者,缺少反避稅等國際稅收內容,建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

這些也直接推動了此次5000個稅起徵點的生成。

但除了起徵點之外,每次的個稅改革都帶來了新的變化。

1994年,個稅在繳納了14年後終於開始了自己的第一次改革之路。

那一年,曾經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併為統一的個稅。

1999年,“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成為過去,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落地。

2006年,除了起徵點從800元升高到1600元之外,還增加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規定。

此後兩年,國家接連對個稅出手,先是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年以後,工資、薪金所得稅就提高到了2000元。

2000元的個稅起徵點維持了3年,2011年,這一標準就被提升到了3500元,這一下就是7年之久。當時,不只是起徵點提高,個稅級數和級距也有所調整。

2014年的第七輪改革就顯得頗為平淡,那一年只規定企業或職業年金可以免繳個稅。而這也似乎是在為今天的大動作埋一個伏筆。

雖然每次改革都有變動的內容,但不可否認的是,仍有一系列民眾期待的內容還未如願納入到改革的清單。

2016年,儘快建立以家庭為單位、按年計徵的現代所得稅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目前,我國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但這種稅率設計結構過於複雜,與國際上通行的簡化稅率結構、降低稅負的個稅改革趨勢不相適應。

而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按家庭徵收進行改革的呼聲早已持續多年,只是在技術層面條件還不太具備。

比如,將納稅人的家庭收入納入徵稅的信息系統較為困難,大部分納稅人對稅法規定及申報程序等並不熟悉,這也是此項改革過去早已提出卻遲遲沒有有效推進的重要原因。

因此早有聲音稱,在無法完全實現按照家庭徵收稅款的大背景下,可考慮按照個人綜合所得徵收,增加“人口贍養係數”和“房貸利息支出額”這兩個專項扣除項目。而在這次的改革中,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也已經顯出雛形。

雖然在今天的改革中,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個稅徵收主要採取的還是分類稅制,卻讓實際的個人所得稅徵收過程中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

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事實是,在個人所得稅徵管過程中,工薪所得稅最易管控,代扣代繳比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發生的財產性收入徵管相對薄弱,於是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

在這種稅收體制下,雖然個人收入所得稅的起徵點看起來一直在上調,但由於流轉稅的增加,帶來實際生活成本的上漲,使普通工薪階層仍然感覺到的巨大稅收壓力。

財產收入徵稅如何平衡?

八次个税改革变了什么,财产性收入为什么还“没变”

財產收入徵稅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高收入。

多高算高收入?2016年10月24日,一條“國務院重磅政策:年收入12萬以上的小心了!”的傳聞被廣泛傳播,其中說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將被加稅。該傳聞系外界對一份官方文件的誤讀,這份文件是10月10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到要“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由於2005年中國曾出臺過“年收入12萬元要自行申報納稅”的規定,因此《意見》中關於高收入人群稅收的表述,被輿論演繹成“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要被加稅”。

可見,年收入12萬元在十年前並非是政府眼裡的高收入標準,十年後的今天,更不可能以12萬元來界定高收入標準。”

雖然說向富人的口袋要錢,是個稅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但這並不意味著個稅改革就是向富人徵重稅。比如,在最有可能給富人帶來鉅額收入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上,如何有效平衡徵稅成為最關鍵的議題。

財產性收入也叫資本性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轉讓的收益,以及現金理財收入、股票證券等升值收益等。目前這些收入的徵繳,除了房屋轉讓收益外,其他收入的徵繳漏洞很大。所以,基於工薪收入的個稅,成為目前中國個稅的主要來源。

由於採用了代徵代繳的辦法,目前中國在工資薪金上的個稅徵管比較完善,但在財產性收入的徵稅上漏洞比較大。

有專家舉例稱:“假設某人的月工資超過8萬元,應收45%的個人所得稅,但若是在股票市場賺得8萬元,股息稅為20%,更別提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息僅為10%,這就形成了收入越高、稅負越低的怪象。

但在個人信息系統並不完善的情況下,自主申報如何防範不誠信、虛假申報、騙稅等問題,是對稅務系統徵管能力的一大挑戰。“(個稅徵收不力)如果要打板子的話,30%在稅制,70%在徵管和社會協稅措施配套。” 個稅改革專家許建國認為。

他舉例說,對於給富人帶來更高收入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如果沒有證監繫統和工商管理部門的配合,只靠稅務部門自身,很多稅收都難以徵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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