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單車有來頭,竟然讓警察和城管為他們打工!

結局可以參考新聞:

注意: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刑事拘留。

新聞內容還稱,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民警稱,最近北京市公安局開展內部專項行動,專門打擊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的行為。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專項行動為幾家私營公司保駕護航,很震撼!!!

最近還有更多新聞,則是各地政府紛紛出動城管力量,甚至出臺專門政策,來協調共享單車的停放問題。

幾家私營公司能調動起納稅人養活的政府資源,很震撼!!!

在中國,大凡能做成大事情,背景力量自然不容小覷。只是我想問公安、城管,乃至各地政府幾個問題:

1、ofo單車是否屬於非法佔道經營?

佔道經營,是指經營者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盈利性買賣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其特徵之一是經營者從事的行為具有盈利性,二是經營者行為必須有一定的過程,即買賣行為的發生,三是佔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資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同時,全國幾乎所有的地方法規,都禁止佔道擺攤設點經營,屢上新聞的城管暴力執法,大多與清理此項違規行為有關。

同樣是滿足一小部分人的便利需求,為何包子稀飯不能在路邊擺設,出租自行車就可以擺設?

2、警察為自行車出租公司看門護院,誰支付費用?

ofo單車是經營性公司,其把自己的經營牟利工具放置在公共空間,由此產生損耗是屬於經營性風險。企業可以通過僱傭派駐保安人員、購買商業保險等措施來控制經營風險,這都是屬於正常的商業經營行為。

即便發生了有故意損壞、私自上鎖等行為,也應該由所有權人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正常的立案程序進行依法追究。

現在公安警察力量,作為廣大納稅人供養的公共資源,如此主動自覺的為幾家私營企業保護經營風險,依據是什麼?

3、政府的“服務”到位了,“監管”去哪裡了?

如果以上兩條,可以用政府的“服務思維”,推進綠色出行、方便市民、鼓勵創新等等來解釋,我們就把爭議暫且放在一邊。

政府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監管企業合法合規運行。可是很詭異的是,監管力量卻消失了。

3.1 共享單車企業的幾十億元押金黑洞,至今沒有任何金融監管部門回應,一定要等到跑路時才追究麼?

3.2 既然共享單車是在經營交通業,機動車都有強制保險來保障發生意外時的賠償事宜,共享單車的保險措施呢?

3.3 汽車亂停放會被貼條罰款,任何企業把自己的經營設施放到公共空間,也都會被制止和罰款,共享單車亂停放怎麼辦?誰來罰?

創新創業固然值得鼓勵,但請不要揠苗助長,過猶不及。服務不能缺位,監管同樣不能缺位,否則最後亂局,還是大眾納稅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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