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新覆蓋多個港口,助力長江經濟帶發展

經國務院批准,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

一是擴大啟運港範圍,在原有8個啟運港基礎上,新增瀘州市瀘州港、重慶市果園港、宜昌市宜昌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個啟運港。

二是擴大離境港範圍,在原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基礎上,增列上海外高橋港區為離境港。

三是根據出口企業和航運企業實際需要,取消原政策所規定的直航限制,設置了蘇州市太倉港、南京市龍潭港、武漢陽邏港3箇中途經停港口。

四是細化完善了相關監管要求和實施流程。

上述措施的出臺實施,有利於進一步優化啟運港退稅政策體系和操作流程,擴大政策成效,進一步助力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

三部門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新覆蓋多個港口,助力長江經濟帶發展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擴大政策成效,結合前期政策實施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二、政策適用範圍

  (一)啟運港。

  啟運港為瀘州市瀘州港、重慶市果園港、宜昌市雲池港、岳陽市城陵磯港、武漢市陽邏港、九江市城西港、蕪湖市朱家橋港、南京市龍潭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蘇州市太倉港、連雲港市連雲港港、青島市前灣港。

  (二)離境港。

  離境港為上海市外高橋港區、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

  (三)經停港。

  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經停南京市龍潭港、武漢市陽邏港、蘇州市太倉港加裝貨物,但不得經停除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在上述港口卸載貨物。

  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需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第(二)項規定的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四)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

  運輸企業為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並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

  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並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

  稅務總局定期向海關總署傳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名單。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海關總署根據上述納稅信用等級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

  (五)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並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

  海關總署定期向稅務總局傳送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名單。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稅務總局根據上述名單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三、主要流程

  (一)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以經停港作為貨物啟運港的,經停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經停港加裝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二)海關總署按日將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通過電子口岸傳輸給稅務總局。

  (三)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上述信息顯示其不符合啟運港退稅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辦理退稅。

  (五)啟運港啟運以及經停港加裝的出口貨物自離境港實際離境後,海關總署按日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按日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反饋海關總署。

  (六)貨物如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並由海關總署向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數據。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並向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於上述第(六)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為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核銷或調整已退稅額。

  四、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可在本通知的基礎上制定啟運港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

  五、各地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繫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財政、海關和國稅部門要密切跟蹤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行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監管司)和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範圍的通知》(財稅〔2014〕53號)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對啟運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正常結關核銷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以及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實現按日電子化傳輸前,

啟運港出口退稅仍按現行紙質報關單簽發流程辦理。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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