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會計初級職稱考試必考考點:仲裁的兩個“不適”

仲裁在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其地位和考點不可忽視,其中需要明確的一個重要的相似點是:不適用仲裁這種裁決方式,還有,不適用普通的仲裁法。

2018年會計初級職稱考試必考考點:仲裁的兩個“不適”

仲裁的兩個不適

一、根本不適用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不能提請仲裁主要內容有: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

之所以不能提請仲裁,是因為此類事項,人身關係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決定其不適用仲裁,因仲裁後無可實行民事替代主體,也不能很好的實行一裁終局原則,必定此等事項非純粹經濟關係,還有人身關係等特殊關係,離婚離不離不能一裁終局,離不了,想離也沒辦法了,那不是成了舊社會買賣人口。所以對於,有特殊人身關係的不適用仲裁這種爭議解決方式。

另外,行政爭議,一般應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所以根據國家機構權限設置,行政爭議一般由行政機關進行,如果對行政機關的處置不服,就會與行政機關發生糾紛,就成了不公平主體間解決糾紛的方式,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所以行政爭議不適用於平等主體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

二、可仲裁但不適用普通的仲裁法

法律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就是客戶也分為一般普通客戶和VIP,一般的訴訟法調解普通的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糾紛。但對於有特殊規定的,應適用特殊規定,也就是先有一般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要除外,所以對於勞動爭議歸勞動仲裁管,叫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管。

進行學習的過程中,要注意不適用仲裁,和不適用仲裁法,是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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