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的勇氣?員工主動離職卻要求單位賠償?

誰給的勇氣?員工主動離職卻要求單位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主要都是公司提出解約的情形,唯一的勞動者提出解約的情形也是基於公司的過錯。所以除非另有約定,一般員工離職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都是單位提出解約或者存在過錯的情形。

不過今天我們來看的案子就不一樣,員工主動提出的離職,但他卻要求經濟賠償,想秀一波神操作?可以可以,快跟股權君來瞧瞧,是誰給了員工這麼大的勇氣。

誰給的勇氣?員工主動離職卻要求單位賠償?

1.員工與公司約定股權激勵

2012年12月3日,陳某至光明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當日雙方簽訂《員工聘用通知書(績效獎金及獎勵)》,其中約定,陳某的年度績效獎金為(稅前)72萬元,按績效考核在合同第1年結束後2個月內發放,本部分獎金全部用來購買光明公司股份。

關於股份購買、放棄及退還的規則,上述《員工聘用通知書(績效獎金及獎勵)》約定:

  • 股份購買價格為每股1元,不論任何原因陳某離開公司,陳某放棄全部股份,若陳某主動離職的,應同時放棄當年未兌現的年度及季度績效獎金;

  • 合同一年期內,公司要求陳某離職的,應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按月份比例以現金形式發放陳某當年的績效獎金;

  • 合同一年期後,

    公司要求陳某離職的(因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除外),公司按照合同期一年後每年108萬元(稅前)的年度總額,參照陳某的績效考核結果以合同期一年後陳某在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按月份比例以現金給予陳某適當補償,辦理時間為陳某離職後1年;

  • 不論任何原因陳某離職,對於陳某已經購買的公司股份,公司同意按每股1元的價格退還陳某向公司購買的公司股份,辦理時間為陳某離職後1年,對於陳某以其他形式獲得的股份,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補償或退還。

2.員工離職請求股份激勵款,法院不支持

2014年1月16日,陳某向光明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公司自2014年1月16日起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4年1月16日終止。

此外,陳某之前曾提起訴訟,要求認定其離職是因為光明公司惡意少繳社保金,要求經濟補償金,但該訴求未被法院支持。

陳某認為,其離開公司的時間已符合雙方約定的發放績效獎金以及股份激勵款的時間,為此,陳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公司:

1、支付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日以年度績效獎金為對價所購買股份的股份回購款72萬元;

2、支付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間對應的股份激勵款131,379.31元。

但是,法院再一次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看到這,有沒有吃瓜群眾已經暈菜了?制度白紙黑字在那,鐵錚錚的約定就是,員工離職公司就回購股份,這咋個法院還不支持咧?

誰給的勇氣?員工主動離職卻要求單位賠償?

明律師點評

▋(一)陳某未取得公司股份

本案中,陳某以雙方簽訂的《員工聘用通知書(績效獎金及獎勵)》為依據,要求公司支付股份回購款及股份激勵款。但從上述通知書的內容來看,其約定陳某的年度績效獎金為在發放後全部用來購買公司的股份,但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並無發行股份的權利,公司亦未就員工持股問題頒佈相關規定,且陳某未通過增資或受讓股權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權。

上述通知書還載明,“不論任何原因陳某離開公司,對於陳某已經購買的公司股份,公司同意按每股1元的價格退還陳某向公司購買的公司股份”,而在陳某並未取得公司股份的情況下,其要求公司支付股份回購款無合同依據。

▋(二)陳某為主動離職,非合同約定被動離職

依據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對於陳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公司並無過錯,本案為陳某主動離職,根據上述通知書關於“不論任何原因陳某離開公司,陳某放棄全部公司的股份,若陳某主動離職的,陳某同時放棄當年未兌現的年度及季度績效獎金”的約定,

在陳某主動離職的情況下應視作陳某放棄股份及未兌現的年度績效獎金,因此,陳某要求公司支付相當於年度績效獎金72萬元的股份回購款無合同依據。

關於陳某主張的股份激勵款,鑑於通知書對於相關事項約定為:“合同一年期後,公司要求陳某離職的(因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除外),公司按照合同期一年後每年108萬元(稅前)的年度總額,參照陳某的績效考核結果以合同期一年後陳某在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按月份比例以現金給予陳某適當補償”,因此,該約定是針對公司要求陳某離職的情形,而本案涉及的是陳某主動離職的情形,故該約定不適用於本案,陳某要求公司支付股份激勵款同樣缺乏合同依據。

嘖嘖,被公司許諾的好處衝昏了頭腦!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股權君溫馨提示:看清股權激勵計劃中公司的性質,看清股權激勵、績效獎勵等的生效條件,不要再犯公司尚未股改,就可以拿公司股份的錯誤啦~

誰給的勇氣?員工主動離職卻要求單位賠償?

我是股權君,我們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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