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已建立多渠道多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體系

據瞭解,自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以來,按照市委、政府統一部署,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本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編制內工作人員。繳費基數和比例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養老金待遇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越多,即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二代社保卡發放,保證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另外,改革後退休人員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銜接政策。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2014年10月1日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改革前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國家對於本次改革設定一定期限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證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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