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雲岡石窟保護條例》8月正式施行!這些新規你必須瞭解!

「聚焦」《云冈石窟保护条例》8月正式施行!这些新规你必须了解!

「聚焦」《云冈石窟保护条例》8月正式施行!这些新规你必须了解!

雲岡石窟是我省一張靚麗的歷史文化名片,但由於所處地質及環境條件的變化,不同程度上受到自然風化和人為破壞的影響。近年來,遊客量逐年增長,遺產的承載壓力也在增大。

半個多世紀以來,雲岡石窟的保護工作得到黨和國家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隨著2008年啟動的雲岡石窟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完工後,景區面積擴大近6倍,遊覽面積擴大了近10倍。為了進一步加強雲岡石窟及其附屬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2017年,大同市人大常委會將《大同市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條例》的修訂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2018年5月31日,重新修訂的《雲岡石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1997年9月28日經山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施行的《大同市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

近年來,遺產地旅遊逐漸受到遊客喜愛。雲岡石窟作為世界遺產之一,有著濃厚的歷史感、滄桑感、時代感。為了突出世界文化遺產,重新修訂的保護條例被命名為《雲岡石窟保護條例》。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是長期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護體制。《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雲岡石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雲岡石窟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強化保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同時,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雲岡石窟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保衛、修繕保養、科學研究、陳列展示、價值傳播、文化旅遊等日常工作。

長期以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方式比較單一,參與的機制和相關鼓勵措施不健全,影響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積極性。社會力量參與,不僅能夠幫助政府全面有效地保護文物,也能夠更好提升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使文物保護的宗旨得到實現。《條例》明確,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雲岡石窟保護社會基金。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捐贈、資助、提供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雲岡石窟的保護。

此外,《條例》規定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同國內外有關科研單位交流與合作,開展石窟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防治項目的科學研究。

保護範圍被劃分為三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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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了雲岡石窟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的四至範圍。其中,雲岡石窟保護範圍是以雲岡石窟為中心,由內向外劃分為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

雲岡石窟保護區包括地上保護區和地下保護區;地上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地上保護區:東至雲岡石窟遺產監測中心東側,南至十里河南岸堤壩,西至西灣(含魯班窯),北至雲岡變電站。其中,重點保護區為清代戲臺北緣現狀道路以北的全部石窟區域,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地下保護區:以雲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1230米,向南900米,向西960米,向北660米,依此基線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向下延伸300米的範圍。

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東至西梁中脊,南、西南至晉華宮礦鐵路,北至魯班窯石窟北側——雲岡變電站連線。

雲岡石窟環境協調區:東至小站建成區西界,西至焦山石窟以西約一點五公里的十里河支流,南、北以十里河兩岸丘陵岡頂的第一層山脊連線為界。

《條例》還規定,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雲岡石窟保護總體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劃並組織實施,同時報省、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放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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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完善了雲岡石窟保護管理內容。其中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範圍內設置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標誌和保護範圍界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

雲岡石窟環境協調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有環境汙染的企業,不得建設光伏發電站、風力發電站等與雲岡石窟不相協調的建築物。在雲岡石窟環境協調區砍伐林木,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環境協調區內有礙歷史文化遺蹟保護、利用的建築、墓地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拆遷、遷移。環境協調區內現有的工業建築遺址、古民居等歷史遺存,未經當地政府審批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者自行修建。

同時,《條例》明確規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還禁止下列活動:建設工礦企業、擴張工礦用地和居民用地、新增居民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草木、垃圾;亂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放飛孔明燈或者無人飛機;其他可能影響雲岡石窟安全以及破壞人文景觀和自然生態的活動。

在雲岡石窟保護區內,禁止翻拓雲岡石窟雕刻品;禁止觸摸、刻劃、塗汙、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景區;禁止在景區內吸菸或者在非指定地點燃放佛香;禁止損壞水電氣、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設施設備;禁止在重點保護洞窟內採用閃光拍攝;禁止其他損毀文物或者破壞景觀的活動。

旅遊門票收入全部上繳財政

《條例》明確,雲岡石窟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係,確保雲岡石窟安全及其人文景觀和自然生態的協調性。

針對目前文物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多年來雲岡石窟保護工作經驗,《條例》特別強調,雲岡石窟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贈與或者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用於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

在雲岡石窟進行影視拍攝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文物保護方案,並在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在雲岡石窟保護範圍內,不得舉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文化體育等群體活動。確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雲岡石窟旅遊門票收入應當全部上繳財政,主要用於雲岡石窟文物保護。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及市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

雲岡石窟的利用,應當以保證雲岡石窟及其附屬文物安全為前提,構建以雲岡石窟為核心的雲岡峪歷史文化長廊大景區,促進文化旅遊事業發展,讓人民群眾共享文物保護成果。

刻劃、塗汙文物,最高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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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施重在監督檢查。為打擊文物違法行為,《條例》加大了執法督查和違法處罰力度。其中規定,在雲岡石窟保護範圍內進行與保護措施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損毀雲岡石窟保護標誌和界碑的,由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尚不嚴重的,並處200元罰款。

刻劃、塗汙或者損毀文物的,由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尚不嚴重的,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在景區內吸菸,或者在重點保護洞窟內閃光拍攝的,由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尚不嚴重的,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輛擅自駛入雲岡石窟景區內、未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未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的,由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未經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在景區內進行商業經營活動的,或者未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雲岡石窟保護相關管理部門、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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