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行政訴訟法解釋出爐,給被拆遷人帶來什麼影響?

2018年2月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開始實施。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兩部司法解釋被廢止。

2018新行政訴訟法解釋出爐,給被拆遷人帶來什麼影響?

新的《解釋》出爐,這對廣大被拆遷有什麼影響呢?今天,盛廷律師帶大家仔細研究這部新法,看看有哪些改動對我們的維權有所幫助。

01

盲目訴訟不可取,否則無法立案!

新《解釋》列舉了十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為,如:“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有的被拆遷人希望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但是在新行訴解釋中將這種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明確列為不可訴行為,這是因為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也就無法就此立案。

而且很多被拆遷人不走正規的維權途徑,反而不斷信訪,對信訪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又向法院起訴,對於這種情況,新《解釋》也進行了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法院不予立案”。

所以,如果被拆遷人對信訪過程中的受理、交辦、監督檢查、指導等行為有所不滿,是不能直接對信訪處理行為和結果進行訴訟的。

02

訴訟時效縮短,維權時機要把握!

新《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這也就是說,如果行政機關在進行強拆時沒有提前下達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可以提起訴訟。起訴期限從之前的2年縮短到了1年。

廣大被拆遷人需注意,一旦遭遇強拆,或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及時提起訴訟,不要拖延時間,最後白白浪費維權機會。

03

強拆證據收集不再難!

新《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於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一般來講,拆遷部門在行政行為中通常處於主動有利地位並掌握證據,還可以根據證據是否對自己有利而決定是否提交。新規制定後,法院可以應被拆遷人的申請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否則承擔不利後果。這無疑對違法拆遷起到震懾作用!

新《解釋》的出現,對拆遷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盛廷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遇到不公平對待,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儘早的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