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我不同意,村委會說了算嗎?

最近有農民朋友向京尚拆遷律師諮詢,自己的耕地正面臨徵收,但是自己不同意,村委會直接以村裡大多數人簽字了為由進行強徵,這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村委會能否因為大多數人同意就強行徵收自己的土地。

京尚拆遷律師相信還有很多農民朋友有類似的疑問,因此今天特別將這個問題拿出來進行分析解答。希望能給有同樣困惑或正面臨同樣遭遇的農民朋友一些啟發。

首先,農民朋友們在面臨土地徵收時要弄清楚一個問題:徵收你土地的到底是誰。《土地管理法》中有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由此可以明確的是,有權對徵地和農用地轉用進行審批的部門只有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審批手續後,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進行公告和實施,實踐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徵收主管部門會進行具體的徵收活動,村委會也會受託完成一些輔助工作。

土地徵收我不同意,村委會說了算嗎?

但是村委會是無權“自說自話”地徵收土地的,也不能隨意回收已被分配承包的土地。關於村委會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收回土地,京尚拆遷律師在此前的推送中有過具體解釋,在此不再贅述,需要了解相關內容的朋友可以通過歷史消息查找翻閱。

因此,在得到土地要被徵收的信息時,被徵地農民朋友們可以先確認是否有相關的擬徵地公告、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等,並檢查確認是否有相關的徵地批文,以及是誰在主導土地徵收。

如果確實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組織的徵地,被徵收人是不能拒絕的,但如果是村委會為了進行土地交易違法回收農民土地,農民朋友們是有權拒絕,並可以向當地國土部門進行舉報、申請查處的。

土地徵收我不同意,村委會說了算嗎?

其次,農民朋友們可以瞭解一下村委會、村民大會和徵地行為、徵地補償款分配之間的聯繫。《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土地徵收我不同意,村委會說了算嗎?

如我們上文所說的,如果土地徵收行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取得了相關審批文件後依法組織實施的,那麼該徵收行為是具有強制性的,農民朋友是無權拒絕的,但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民朋友應當獲得公平合理的徵地補償和妥善的安置。

此時關於徵地補償的分配,就需要村委會組織村民大會(村民會議)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討論決定。如果分配方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則可以施行。某個或部分村民對分配方案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該村民會議決定,重新進行合理分配。

最後,關於農民個人對徵地補償方案中明確的補償安置標準不滿該如何維權問題,京尚拆遷律師此前已經做過具體解析,簡單來說,農民朋友可以在擬徵地公告發出時(徵地方案報批前)行使自己的意見權和聽證權利,促使土地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合理修改調整;也可以在徵地補償方案經報批准後通過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或裁決(複議)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隨著徵地範圍越來越擴大、徵地活動越來越頻繁,如今地方進行集體土地徵收時,常會有“先斬後奏”或者由不具備徵收權限的主體進行土地徵收的情況出現,讓農民朋友們不堪其擾、苦不堪言。對於這些違法徵地行為,農民朋友們是有權拒絕並依法進行舉報並維權的。

土地徵收我不同意,村委會說了算嗎?

如果有被徵收人有與本文相關的更具體的問題,或其他與徵地拆遷相關的難題需要幫助和解答的,可以留言或致電京尚拆遷律師諮詢求助。京尚拆遷律師會持續為大家整理徵地拆遷維權相關法律知識和問題解答,希望能對被拆遷人朋友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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