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監察權限中的“可以”系列報道③ 依法調取 準確鎖定關鍵證據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今年初,在該縣紀委監委查辦的某國有企業兩名財務人員涉嫌貪汙公款案件中,審查調查組調取的相關書證材料多達1000多份,揭開了兩名涉案人員貪汙行為的“真面目”。

這起案件中,兩名被調查人採取偽造公司會計資料、仿冒筆跡籤批等方式套取、私分公款,儘管被留置後積極配合調查,但由於作案時間長、次數多、金額巨大,他們已經不能全部記清,單憑口供無法全部認定每一次貪汙的時間、數額等事實。

為了全面查清貪汙金額,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審查調查組決定採取調取等措施展開調查。

調取不能“任性而為”。每一次調取,德化縣紀委監委都按照福建省紀委監委制定的監察機關調查措施使用規範進行,嚴格遵守調取措施的適用範圍、啟動程序、審批流程、具體要求等方面規定。“比如調取前,案件承辦室要填寫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經分管領導或協管領導審批;開展工作時,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2人以上進行。”陳騰龍說。

回憶起首次到案發單位調取財務憑證的場景,陳騰龍依然記憶猶新。1月中旬的一天,陳騰龍和同事來到該國企,向相關負責人出示工作證、調取證據通知書等證件並說明來歷。陳騰龍和同事在這名負責人引領下來到財務室,擺在他們面前的是堆積如山的會計賬目和相關憑證等財務資料。

按照事先確定的調取範圍進行篩選、核對、確認,在財務人員的協助下,將近兩個小時後,終於從大量的財務資料中收集100多份可能涉案的有關書證。

當天的調取過程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在相關負責人的見證下,陳騰龍仔細查點這些財務資料的同時,同事也拿出相機逐一拍照、登記、編號,列出包括這些財務資料名稱、數量等信息的調取清單。“清單要小心填寫,不要塗改,因為一旦塗改就要重新填寫了。”陳騰龍不忘提醒同事。

“請對調取清單進行確認、核對,如無異議請在清單上簽字。”完成一系列“規定動作”後,陳騰龍將當場開列的一式兩份清單的其中一份交給在場的負責人。

這次調取對固定兩名被調查人涉嫌貪汙公款證據起到重要作用,成為這起案件查辦的一個重要突破口。審查調查組通過調取書證,同時結合鑑定等調查措施,最終作出客觀公正的結論,證實了被調查人仿冒他人筆跡籤批和偽造會計資料等行為,確認了每一次貪汙的時間、數額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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