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少軍:個人投資者如何避免被股市黑嘴們“割韭菜”

我國以個人投資者為主,他們缺少全面獲取各方面投資信息以及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獨立投資分析的能力,於是將相關的電視節目作為獲取投資信息和市場分析的渠道,這也就為這些節目主持人進行“搶帽子”交易提供了空間。

近期,證監會對知名財經電視主持人廖英強的重磅處罰,讓電視主持人、嘉賓行列再添一名“股市黑嘴”。

在廖英強之前,中央電視臺二套《中國證券》欄目特約嘉賓汪建中、第一財經《談股論金》欄目嘉賓朱煒明、湖北衛視《天生我財》嘉賓劉某、四川衛視《天天勝券》嘉賓吳某,已因涉嫌“搶帽子”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比上述嘉賓主持人,廖英強是“幸運”的,僅被高額行政罰款,尚未追究刑事責任。隨後廖英強在網絡發佈視頻,高調錶示自己有錢交罰款,就當是給自己做了廣告,引發各界強烈譴責。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對此回應,下一步證監會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緊密銜接。

刘少军:个人投资者如何避免被股市黑嘴们“割韭菜”

證券市場“搶帽子”的監管難處何在

《法人》: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對“搶帽子”行為是如何具體界定的?

劉少軍:“搶帽子”是操縱市場市場的一種形式,我國《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刑法》都對操縱市場做出了規定,具體到證券市場“搶帽子”行為的具體界定,按照證監會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搶帽子”交易操縱: ⑴行為人是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⑵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⑶行為人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買賣或持有相關證券;⑷行為人通過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相關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

它一方面對行為主體做出了界定,另一方面也對行為結果做出了界定,從上述規定上來看,廖英強的行為構成了以“搶帽子”的方式操縱市場是沒有問題的。並且,是一種典型的操縱市場行為。

《法人》: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強控制39只股票共46次,至今才做出處罰,嫌疑人反偵查意識越來越強,證券市場“搶帽子”為何難以發現,目前立法是否存在不足,監管有何難度?

劉少軍:我國目前正在進行《證券法》的修改,相信修改後的《證券法》一定會更加完善,對各種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會更加具體和完善。就我國目前的法規來看,雖然也存在較多的空白和有待完善之處,但對這種傳統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規定還是基本上能夠滿足需要的。

只要法規規定得比較科學、執法人員能夠對法規有正確的理解,違法犯罪行為應該是沒有法律本身的餘地的,反偵查意識和能力強只會增加查處的難度,並不會當然使之逍遙法外。但是,這確實會增加監管的難度,就此而言,在《證券法》的修改過程中應加入相關國家機關配合監管的規定,只依靠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自身實施對所有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監管確實是有困難的,應該是各國家機關積極配合才能取得較好的監管效果。

另外,隨著信息傳播手段的不斷增加,以及可以利用某傳播手段實施這類操縱市場行為的方式還會不斷髮生變化。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必須加強各類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管協作,在修改《證券法》的過程中,賦予相關國家機關相應的監管職責,同時要求各類信息平臺加強自律管理、協助監管機關監督平臺上的證券信息行為,只有社會各界通力合作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也才能從執法監督的角度實現“全方位、無死角”地全面監管。

個人投資人如何避免被“股市黑嘴”“割韭菜”

《法人》:電視主持人、節目嘉賓為何容易成為“搶帽子”的重災區?

劉少軍:這與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人的結構有關,也與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能力相關。從證券市場投資人的結構來講,我國以個人投資者為主,他們自身缺少全面獲取各方面投資信息,以及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獨立的投資分析能力,於是就將相關的電視節目作為獲取投資信息和市場分析的渠道,這也就為這些節目主持人進行“搶帽子”交易提供了空間。

如果證券市場以機構投資人為主,他們會有自己的投資分析,不可能將電視節目作為自己的投資參考,也就不會給主持人留下較大的實施“搶帽子”交易的空間。

另外,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目前還主要是機構監管,監管機關主要監管的是各類證券機構,對信息媒體既缺少直接的監管渠道也缺少監管的動力,這也給這種行為留下了空間。

《法人》:普通投資人如何防範,以免於成為“股市黑嘴”的“韭菜”?

劉少軍: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手中的餘錢也在不斷增多,投資已經成為許多家庭的日常需求。

但是,不同的市場是有不同投資能力要求的,就股票市場而言並不太適合普通社會公眾進行投資,而應該選擇其他更簡單和安全的市場進行投資,他們沒有這個投資分析精力和能力,即使進行股票投資也更適合進行價值投資而不是技術投資。

另外,必須有良好的投資心態,不要總是希望能夠獲得超額收益,普通人能夠獲得平均收益就應該滿足了。什麼時候都有因為各種原因獲得超額收益的人,但不可能每個人都同時具備這些條件,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條件和能力選擇投資方向,才可能取得合適的投資收益。

建議建立“公益訴訟”賠償制度

《法人》:有媒體評廖英強操縱證券市場案建議,應儘快建立賠償制度。目前投資者向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人進行索賠面臨哪些困難?國外的賠償制度有無借鑑之處?

劉少軍:我國現行《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項制度卻缺少相應的訴訟法方面的規定。並且,由於操縱市場涉及的投資人數量眾多,難以適用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這裡當然也包括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問題和賠償計算問題。對此,法制完善的國家也都在不斷調整其責任制度和訴訟制度。

我認為,操縱市場賠償問題屬於投資公眾的問題,不能簡單地適用普通民事訴訟制度,而應建立以監管機關為投資人利益代表的“公益訴訟”制度,由監管機關代表全體投資人對其提起賠償訴訟,再通過證券登記結算體系將賠償金分配給投資人,這種訴訟程序操作起來並沒有難度,我們也多次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只是相關部門並沒有這方面的積極性。

這既涉及我國整個訴訟體系問題,也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維護問題,還涉及我國司法體系的完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不斷推進。

《法人》:您覺得除了上述賠償機制外,還應該有哪些立法方向或執法新舉措,進一步完善該類案件的相關監管機制?

這與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直接相關,也與我國的整個經濟監管體制和司法體制直接相關。它說明我國目前的經濟監管體制和司法體制已經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進行法律和機構的完善與改革。目前,我國正在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希望在不遠的將來能夠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適應金融市場化需要的監管體系和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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