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54號: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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