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需滿足20多項條件,銀行才給貸款!

前 言

政府希望加速PPP項目融資的熱情,碰上了銀行貸款審查的“鐵門”,誰應該做出改變?

PPP項目需滿足20多項條件,銀行才給貸款!

一份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審批意見書顯示,針對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銀行有不同的貸款要求。一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項目想要順利獲得銀行貸款,需要滿足包括所處區域、還款來源、資產負債率、實收資本以及現金流等在內的20多項條件。

以現金流為例,貸款意見書要求,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需要經營性現金流穩定,項目使用者付費及政府付費獲得的收入,要能全額覆蓋貸款本息。而且,涉及使用付費者為公眾,如果項目未通過價格聽證機制,應追加有效抵押擔保方式;若項目在完工後無法通過價格聽證的,應立即停止放款,同時要求客戶立即償還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由於銀監會尚未對PPP貸款有明確的定義和要求,意見書認為,這些貸款條件只是對PPP項目的最基本原則性要求。不過在一些PPP專家看來,這些條件過於苛刻,實際上代表的是商業銀行對PPP項目融資的觀望態度。

為此,2016年6月17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提出要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快速通道,加快重大工程、PPP項目等貸款審批,促進有效投資持續增長。不過,在大嶽諮詢總經理金永祥看來,

金融服務PPP需要金融體系進行相應的改革。

PPP項目需滿足20多項條件,銀行才給貸款!

意見書

本報獲得的這份意見書顯示,該行在辦理BOT、BOO項目的融資貸款時,首先根據項目所處區域不同安排了不同級別的辦理方式。

比如項目位於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可直接辦理;項目位於地級市的,則有兩種情況。對於還款來源是政府支付為主的,要綜合考慮地方財政收入、GDP、地方政府負債率等因素,地方財政一般預算內收入須在15億元(含)以上,且GDP在200億元(含)以上。對於還款來源是使用者付費為主的,除上述條件外,還追加了地方社會商品零售總額需在80億元(含)以上。

而對於項目位於縣域地區的,地區條件則需要滿足地方財政一般預算內收入10億元(含)以上,且GDP100億元(含)以上。

對於PPP項目公司:即貸款主體的條件更嚴格,比如要求項目公司為在該銀行信用評級10級(A)及以上的大中型企業客戶,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實收資本在3000萬元及以上。其他條件則包括:借款人的經營期限或存續期限應長於貸款期限,在該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等。

對於項目本身:銀行的基本要求是符合政府法規的要求。比如BOTBOO貸款,要求符合財政部、發改委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相關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規定。按規定履行了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並取得相應的批准(審批、核准、備案)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對項目收益的條件規定。

意見書對現金流和政府預算提出了明確要求,“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經營性現金流穩定,項目使用者付費及政府付費獲得的收入全額覆蓋貸款本息。借款人和政府簽署的項目合同中,須有明確的回報機制和收費定價調整機制。還款來源中涉及政府支付的部分,應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位地方PPP人士表示,現金流測算很麻煩,不可預計因素太多。比如高速公路,測算不光是車流量本身,整體經濟發展情況、高速公路周圍的產業佈局,都會對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現在PPP項目不能給予固定的回報,比較穩定的現金流都是測算的結果。都是有一定的風險在裡面的。”上述PPP人士表示。

PPP項目需滿足20多項條件,銀行才給貸款!

擔保問題

這份銀行貸款意見書還對項目本身的資本金比例提出了要求,一般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根據在銀行的信用等級最低可降至20%。

其中,銀行總行級戰略客戶集團及其信用等級較高的成員企業,以及信用等級較高的總行級主辦銀行客戶,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25%。

而對國家有明確規定項目資本金可降至20%的項目,一般客戶的項目資本金比例也不能低於25%,只有戰略客戶集團及其信用等級較高的成員企業、信用等級較高的總行級主辦銀行客戶項目資本金比例才能是不低於20%。

另外,對通過產業基金、股權性投資產品等方式給予資本金支持的項目,為同一項目提供的所有資金(含權益性資金和債務性資金)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額的80%。

PPP相關人士說,總的來說,銀行貸款意見書反映出來的這種模式,和以前的BT模式沒有多大區別,只不過政府不會出太多的紅頭文件,銀行未來模式上要改變,不然不好做PPP貸款,而這需要監管部門出文件來改變。

問題的核心在於PPP項目能不能使用信用貸款。

PPP需要的首先是低成本的資金,即降低利率,二是長週期的資金,貸款期限要長,需要的是風險分擔。但在銀行看來,風險還是太大。

“PPP項目在抵押上沒有優勢,PPP的融資一般都是基於項目載體,也就是SPV(特殊目的公司)來融資。SPV公司屬於項目公司,一方面固定資產並不是很充分的,因為大部分都是在建項目,是無法抵押的;另外大股東和政府也不會提供全額擔保,PPP項目實際上使用的是一種‘有限追索權’的貸款。”上述PPP人士表示。

具體來說,萬一項目出現風險,還不上銀行貸款,銀行只能追索到SPV項目公司這一層面,無法再向項目公司的股東方和政府去主張權利。有限追索權的貸款,銀行認為風險太大。

讓金融助力PPP的發展,需要銀行進行相應的改革,這不是加快貸款審批速度的問題,“制約金融服務於PPP的問題不是貸款批准太慢,而是金融體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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