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公婆出錢買房,離婚了媳婦一分錢都拿不了!你怎麼看

結婚後公婆出錢買房,離婚了媳婦一分錢都拿不了!你怎麼看

婚姻本來應該是純粹的,但在房價和離婚率同步高漲的今天,關於房產證寫誰的名字,一旦婚姻發生不幸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一直被大家高度關注。

結婚後公婆出錢買房,離婚了媳婦一分錢都拿不了!你怎麼看

錢先生和鄭小姐於2011年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決定買房,由錢先生的父母出資購買了房屋。後雙方因感情破裂要離婚,鄭小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包括房產在內的共同財產,那麼這套涉訴房產究竟該如何分割?

現今房價居高不下,剛結婚的年輕人經濟能力有限,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況很常見,但是一旦到離婚時,父母的出資該如何認定就成為分割財產的前提。雖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實際生活中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況複雜多樣,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是提供一個基本裁判規則,不可能窮盡各種情況,因此需要針對具體案例來進行分析。

結婚後公婆出錢買房,離婚了媳婦一分錢都拿不了!你怎麼看

首先,應當區分父母是全資買房還是部分出資。如果是錢先生的父母是全款購房且房產登記在錢先生名下,則應當認定為錢先生的個人財產,鄭小姐無權分割。這裡的全款還包括父母支付首付且每月償還貸款的情況,也就是說,不論是貸款買房還是全款買房,只要全部的購房款都是由父母支付的,即可認定為全資購房。《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已明確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動產的產權登記其實是判斷錢先生父母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據,因此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對於判斷房屋歸屬意義重大。錢先生的父母全資購房,若房產登記在鄭小姐名下或者雙方名下,則應當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即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公婆出錢買房,離婚了媳婦一分錢都拿不了!你怎麼看

其次,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資,就需要認定這部分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還是隻贈與其中一方。因為父母只出資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非父母有明確意思表示贈與一方,否則婚後為子女購房出資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父母贈與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出資買房時作出,而並不是在參與訴訟時作出,且意思表示應當明確。對此,主張的一方還應當提供證據,比如出資時所作出的協議、說明等,來證明該出資確實是贈予其中一方的。否則,就應當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而房屋的性質為雙方共有。但是,出於公平考慮,父母部分出資的夫妻一方在分割時可以適當多分,至於“多分”的比例,則由法官具體裁量。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