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轉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有多大?

新一輪機構改革開始了,事權越來越統一,許多職能相近的單位合而為一,事業單位職能轉入行政機關。那麼,針對具體單位,行政類事業單位編制能轉稱為行政編制嗎?方式有哪些?可能性有多大?


一、事業單位整體合併入行政機關。全部職能或者行政類職能合併入行政機關,或者在行政機關掛牌,這類事業單位所有事業編制,全部轉換為行政編制。在改革過程中,允許短時期內存在“行政事業”編制,最終要由地方機構編制部門進行調整轉換,機關只允許存在行政編制和極少量的工勤編制。

二、行政類事業單位單設。此類事業單位,雖然職能全部是行政,或者是執法類職能,由於地方行政編制普遍緊缺,一般情況下保持原有事業編制不變。在行政編制富餘的情況下,可整體置換為行政編制。

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轉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有多大?

三、職能主要為行政管理類或者執法類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合設。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行政類事業單位為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事業單位,其編制繼續使用事業編制,原因還是行政編制過少。行政單位的派出機構,性質雖然是行政,但其單位是行政類事業單位,編制基本使用事業編制,這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四、新一輪機構改革後,行政機構的上下對應關係。部委、省、市為行政機構,縣一級對應機構由於機構數限制,不可能一一對應。根據人口、GDP等數據,縣有大小縣之分,行政機構設置和鄉鎮一級設置,都有嚴格數量限制。有些縣過小,無法做到與上級行政機構一一對應,成立行政部門,其對應的職能,由相應的縣政府或者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承擔,或者職能劃歸相近的行政、事業單位。該單位職能為行政,單位性質為事業,使用事業編制。

行政類編制由國家核定,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屬於嚴控編制類型,其數量是省部級>市級>縣鄉級。相對來說,事業編制管理層次上上管一級,實行總量控制,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限制數內自由調整。因而,對於行政編制不足部分,習慣上的做法都是以事業編制補充。因為稀缺,事業編制整體轉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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