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種情況婚後購房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15年3月,楊某某(男)與姜某(女)登記結婚,2015年10月,楊某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在北京某小區買了套二手房,登記在自己名下。2016年8月二人發生婚變,姜某到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該房產。那麼,本案這種情況,該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注意!這種情況婚後購房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種觀點:

對於本案中登記在楊某某名下的這套二手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套房屋雖然是用楊某某個人婚前的存款購買,但購房是在楊某某(男)與姜某(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楊某某個人婚前財產已經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發生了混同,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姜某有權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楊某某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婚前個人財產,楊某某用該存款購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了改變,不會改變個人財產的根本性質,故該房屋仍應屬楊某某個人財產。

信之源離婚律師觀點:

信之源離婚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楊某某婚前個人存款應屬其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楊某某婚前個人存款不因楊某某與姜某登記結婚而發生改變,仍屬楊某某的個人財產。

注意!這種情況婚後購房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楊某某用個人財產所購房屋不論是投資還是居住,該房屋本身只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變化,並不能作為一種收益,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有收益只能是房屋賣出後的增值部分,如果楊某某與姜某在離婚時該房屋已賣出,則姜某可以就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在房屋未賣出前,該房屋所有權應屬楊某某所有。

第三,婚姻關係的存續是否會導致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同?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信之源離婚律師認為,現實生活中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還是很有可能的。如本案中楊某某在與姜某結婚後,將夫妻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存入楊某某婚前個人存款賬戶,並從該賬戶中取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在無特殊約定情況下,經過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後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無法區分。在發生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的情形下,信之源離婚律師認為,只有婚前個人財產的金額明顯高於婚後夫妻共同經營所得財產,才可以將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來作為個人婚前財產,否則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案中,楊某某用婚前個人存款購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且不存在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同。

注意!這種情況婚後購房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本案中楊某某用婚前個人存款所購房屋應屬楊某某個人財產,姜某某無權要求分割。

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4年,14年專注法律訴訟業務,被司法局授予為“海淀區優秀律師事務所”“北京十佳律師事務所”,北京電視臺《法制中國60‘》唯一合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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