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制訂水汙染防治條例,9月起施行,優先保護飲用水

河北制訂水汙染防治條例,9月起施行,優先保護飲用水

《條例》設專章規定飲用水源保護措施

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決定自今年9月起施行。《條例》對我省水汙染防治基本原則、規劃和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汙染防治措施、應急與處置、區域協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了系統規定。

其中,區域水汙染防治協作專設一章,是《條例》結構最大的特點,其中明確,要建立京津冀水汙染防治協作機制,推進水汙染防治規劃、防治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工作。

明確排汙單位規範及主體責任

《條例》明確了排汙單位行為規範,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落實排汙者主體責任。

《條例》對排汙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規定,在相關章節中,對工業汙水、危化品、工業固體廢棄物、實驗廢液、城鎮汙水、畜禽養殖和水汙染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等汙染防治作了具體要求,並在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種明令禁止的行為。

排汙單位必須遵法守法,嚴格履行水汙染防治法定義務,執行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不得超標排放、違法排汙。

設專章規定飲用水源保護措施

《條例》突出了飲用水源地保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保護制度,保障飲用水安全。

《條例》設專章規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程序和條件,並對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提出了具體要求。

要按《條例》的規定,科學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飲用水供水全過程監管,做好飲用水水源風險防範,規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建設,積極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嚴厲打擊水源保護區內威脅水質安全的違法行為。

省人民政府建立環保督察機制

《條例》創新了監管方式,豐富了水汙染防治監管手段,嚴格落實法定舉措,以解決突出水汙染問題。

監管方式方面,目前,國家層面也在研究推進環保督察法制化,我省《條例》先行先試,其中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水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範圍。同時實行約談和限批。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要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監管手段方面,《條例》對黑臭水體、納汙坑塘等突出水汙染問題,都規定了解決措施。

流域汙染防治須加強綜合整治

《條例》規定了流域汙染防治要求,必須加強綜合整治力度,提升區域水環境質量。

《條例》對流域區域汙染治理,體現了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區域統籌、綜合治理的思路。對京津冀區域水汙染防治協作,規定了協同治理、信息共享、跨界協作等機制;對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規定了水環境保護、汙染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舉措。

《條例》還要求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要結合水汙染防治實際工作,細化相關規定和措施,強化京津冀環境汙染聯防聯控聯治。

設行政處罰加大打擊違法行為

《條例》加嚴了水汙染法律責任,必須嚴格執法嚴懲重罰,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新設了行政處罰,加強了處罰手段,對違法排汙行為按日處罰,對違法者實施失信懲戒;還對公益訴訟、汙染損害賠償等作了規定,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

執法中,要創新執法方式、加密執法頻次,堅持鐵腕治汙,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保持嚴打重處高壓態勢。

——《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主要亮點——

構建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水汙染防治新局面

《條例》第6條規定,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湖長實施考核。

《條例》第3條確定了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

《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實施清潔生產,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公民應當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水環境保護義務,並有權對汙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

提高重點流域防治標準

《條例》第10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汙染物的,其主要汙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優先保護飲用水

《條例》第16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等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

加強重點領域水汙染防治

《條例》第23條規定,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管網;未按照規定完成的,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汙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條例》第24條、25條、33條均規範了地下水保護有關內容。如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熱開發、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等。

加強區域協作,促進聯防聯控

《條例》第44條規定,建立京津冀水汙染防治協作機制,推進水汙染防治規劃、防治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工作。

《條例》第46條規定,流域上下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和聯防治汙機制,協同日常監測、預警、檢查,統籌協調跨行政區域水汙染防治工作。

建立完善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金補償、產業轉移、對口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河流、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生態補償機制。

創新監管方式

《條例》第50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水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範圍。

《條例》第62條規定,對兩類人進行約談,一是對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二是向水體違法排放水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實行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

與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相比,《條例》提高了針對嚴重汙染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

《條例》第7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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