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用工模式下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

常某於2015年1月成為一名網約車司機,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並支付了一萬元車輛財產保證金。  

2016年6月19日,常某駕車運營期間被他人追尾,他將車輛送去維修,修理廠告知車輛次日可以修好。但根據公司規定,需運營主管給修理廠發郵件,司機才能提車。“我第二天到公司開會,讓運營主管給修理廠發郵件,他說等兩天再說。”

常某說,6月25日,他再次致電李某催促提車事宜,對方告知因其運營額低,要求他“自願離職”。“他說辦離職手續就退一萬元押金,不辦就不退。”公司還停了常某的司機端,扣了車輛。

同年8月5日,常某收到公司發出的《限期返崗通知書》,內容為常某自6月20日起未經領導批准自行脫離工作崗位,拒不到崗,視同曠工,曠工3日按自動離職處理,要求其在8月5日到公司報到,逾期不報到正式解除勞動關係。此後,常某接到公司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公司以常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其於2016年9月23日解除勞動關係。

互聯網平臺用工模式下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網約車平臺

爭議焦點:

常某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公司與常某是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常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為此,他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返還車輛財產保證金一萬元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6萬元。

後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雙方於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9月23日存在勞動關係,判令公司返還常某車輛財產保證金一萬元,但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因不服仲裁結果,常某和公司先後訴至法院。常某要求在仲裁裁決的基礎上,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8萬元。而公司則認為,雙方勞動關係至2016年6月19日已經終止,尚有車輛損失、違章罰款等費用未結算為由,不同意確認2016年6月19日之後至9月23日期間的勞動關係,拒絕按照一萬元退還保證金。

對於被指因司機運營額低才辭退的說法,公司予以否認。代理人說,由於提供給常某運營的資產沒有退回,且存在車輛損失、違章、代客充值、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需要結算,應扣除上述費用後返還車輛財產保證金,不過公司未提交上述費用扣除的證據。

庭審中,常某播放了一段電話錄音。錄音中,與常某通話的人要求常某自願離職,並提及運營額低。常某說,對方是公司運營主管李某,而公司則表示,無法辨認通話人、且錄音並非原始錄音而是複製件,對真實性不予認可。此外,公司還否認有李某這個人。當天,與常某開對班車的孫某出庭作證。他證實,車輛被撞之後,公司運營主管讓他倆都辭職。由於車輛被公司扣留,他也只能在家中等待。同樣,他也接到公司發出的《限期返崗通知書》和《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目前本案仍在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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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平臺

解析:

在互聯網平臺用工模式下,工作任務大多由從業者獨立完成,無需平臺企業或其他從業者配合,在是否工作、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形式的選擇上,從業者均有很大的自主性。且互聯網平臺往往只負責應用軟件的開發運營、服務信息的整合推送,並不直接經營實體業務。很多情況下由從業者直接向客戶收取費用,再通過平臺自提、扣劃預付款等方式與平臺分享收益。

前述這種鬆散的管理模式給勞動關係的認定帶來了挑戰。更有甚者,一些有經驗的互聯網平臺,還提前制定格式合同,與從業者簽訂書面協議,試圖用合作的方式排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那怎麼樣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呢?

根據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具備如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而針對互聯網平臺用工模式,認定勞動關係的關鍵是看雙方從屬關係是否足夠緊密、是否具有足夠的人身依附。可從互聯網平臺對從業者工作地點、考勤、培訓、指派、調度、獎懲及報酬發放等多個管理維度來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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