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強迫交易性質認定欺行霸市

當前,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開展聲勢浩大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其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的行為是打擊重點之一。司法實踐中,對於欺行霸市行為一般作違法處理,但有些惡勢力以暴力將同業競爭者驅逐出局,實現對某一地區範圍內某一行業經營非法壟斷,牟取暴利,造成人員身體傷害及市場秩序混亂,情節比較嚴重的,應當納入刑法規制範疇。但對此類行為如何定罪,仍需要深入研究,以確保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避免出現同類案件定性不一問題。

實踐中,對於行霸行為構成何罪,主要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定強迫交易罪,因為行為人排斥同行經營,導致這一地區範圍內提供經營服務的只此一家,消費者別無選擇,實際上行為人實現了對消費者的強迫交易。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定非法經營罪,因為行為人以暴力排斥同行進行壟斷經營,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依據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認定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定尋釁滋事罪,因為行為人並不是強迫消費者同其交易,而是不允許其他競爭對手存在,其暴力對象是針對同業競爭者而不是消費者,所以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一定地區範圍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欺行霸市,其外在表現往往是隨意毆打其他經營者,對違抗者進行公開追逐、攔截,在市場等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社會秩序,因而對這種行為應定尋釁滋事罪。司法實踐中,對暴力欺行霸市行為以尋釁滋事性質認定的佔多數,筆者認為,欺行霸市行為表現多種多樣,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作出準確認定,對欺行霸市行為認定為強迫交易罪,也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認定尋釁滋事罪與欺行霸市行為侵害的客體不符。我國刑法分則是按犯罪客體種類和內容編排章節的,對於疑難案件應遵循“客體定位法”準確定性,即首先分析該行為侵害的主要犯罪客體是什麼,再根據客體確定罪名適用在刑法分則的何章何節。據此分析,欺行霸市行為是以暴力實現對一定區域的行業壟斷,破壞的是市場交易的公平競爭,消費者只能接受行為人獨佔的經營服務,市場交易的自願、公平、等價、合理原則均無從實現,市場秩序遭受破壞,因此,該行為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市場秩序,而非社會公共秩序。所以,對該行為適用的罪名應當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而不是在第六章第一節,這樣,尋釁滋事罪可以排除。

認定非法經營罪與該罪罪狀明顯不符。對刑法罪名罪狀的理解,應從法條不同款、項的比較角度作整體把握。非法經營罪列明的三項非法經營行為都是須經國家許可的特許經營範圍,因而應當認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是國家特許經營的市場經營秩序,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行為僅限於違反法律、法規從事國家特許經營行為。而欺行霸市者所從事的經營範圍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只是其取得在一定區域範圍獨佔經營的經營地位不是依靠自身優勢將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而是採取暴力手段,這種霸佔性壟斷經營地位取得的非法性,不影響其經營範圍本身的合法性。所以,對欺行霸市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不符合該罪犯罪構成客觀方面。

認定強迫交易罪符合該罪的立法精神。從刑法第226條的字面文義看,強迫交易罪是指行為人針對交易對象以暴力、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投標、拍賣等交易。應當說,行為人直接面對交易對象採取暴力、威脅手段進行強迫交易是典型的強迫交易犯罪,但把強迫交易罪的概念侷限於此是對該罪的機械和狹義理解。要準確理解一個罪名的內涵,不應囿於法條字面文義,應跳出法條看法條,從設立該罪名的立法初衷、立法精神去理解。而理解立法初衷的切入點更多是從該罪侵害的犯罪客體入手。刑法設立強迫交易罪的立法精神是加大對市場交易的公平、自願、等價、合理原則的保護力度,運用刑法手段進行法律規範,以嚴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競爭的良性有序。所以,任何形式的破壞市場交易公平、自願的行為,均可以納入強迫交易罪的打擊範疇。由此可見,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排擠其他市場競爭者,從而使消費者別無選擇地同其交易,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暴力、威脅的對象不是交易對象,但導致的結果是一樣的,消費者別無選擇也可以理解為被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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