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指導性案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典型案例分別是指什麼?

兩高指導性案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典型案例分別是指什麼?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兩高指導性案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典型案例分別是指什麼?

導語:

《刑事審判參考》不是指導性案例,是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對於類似案例,其不具有強制性的參考要求。

正文:

指導性案例

所謂指導性案例,其實其已經成為了一個法定或特定的概念。以法院系統為例,指導性案例是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10年底和2011年底公佈的第一批指導性案例,標誌著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初步確立。

公檢法的指導案例意義不同

我國公檢法三機關正在陸續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但是從相關規定的內容來看,三個機關的步伐並不一致,最關鍵的問題是,指導性案件在三個機關處於何種地位,其對具體類似案例的參照作用如何?

1.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 必須參照

根據法發[2010]5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可以說,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就是具有強制指導作用的案例。

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法[2015]130號)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並說明理由。

截至於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共17批指導性案例92個。

2.最高檢的指導案例:可以引述

而2015年修訂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三條則指出:“人民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

截至於201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佈了九期指導性案例38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和最高檢對指導性案例適用的表述略有不同,最高院的規定使用了“必須參照”,而最高檢則是“可以引述”,同時最高檢的規定還提出“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而筆者認為最高檢關於“不得替代法律或司法解釋~”所體現的精神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基本一致。

3.公安部的指導性案例: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

由於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特殊性,其基本不直接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因此其指導性案例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執法工作中容易發生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類型和執法問題而選編相關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而且由於執法活動本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因此公安部將公佈指導性案例的工作“下沉”,在2010年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法[2010]661號中明確規定,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髮15個指導性案例,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髮10個指導性案例。

何謂參考性案例?

所謂參考性案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發佈的《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專門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佈參考性案例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也就是說,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發佈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參考性案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發佈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同時指出:今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佈參考性案例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但不得使用“指導性案例”或者“指導案例”的稱謂,以避免與指導性案例相混淆。比如2012年9月21日河南省法院發佈第一批參考性案例;2013年02月21日重慶高院發佈第一批參考性案例。

《刑事審判參考》不是指導性案例,是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所謂“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就是某些有一定公信力的單位或個人編選的對於理論研究或者司法實踐具有指導價值的案例。這些案例有的是法院或法官編寫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為指導執法辦案需要編選的《刑事審判參考》就是由《刑事審判參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而《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的作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典型案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實施了案例指導制度,已經發布了多批指導性案例 ,但是由於發佈的週期較長,數量較少,很難囊括各類法律情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會不定期發佈一些社會影響大,具有較強典型意義的典型案例。通過發佈的典型案例,按照典型案例的評判對各級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參照標準。同時對於社會公眾的類似行為產生導向引導作用,對自己的類似行為作出預期,以規範自己的行為。(本文撰寫於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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