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寧夏公務員考試筆試成績、筆試合格分數線已經發布,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2018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有關規定,將對擬進入面試的報考者進行資格複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格複審時間
集中資格複審的時間為2018年6月6日—14日,報考者提交資格複審材料的時間由各招錄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資格複審人員確定
(一)參加資格複審的人員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報考者中,根據筆試總成績由高到低按規定的比例確定(具體名單見附件)。招考名額為2名及以下的職位,按1:3的比例確定;招考名額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的比例確定。經資格複審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自願放棄的,取消其面試資格,並在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筆試合格分數線內人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實有人數確定進入面試人員。
(二)監獄、戒毒機關獄醫職位不進行面試,按照計劃錄用人數1:1的比例進行資格複審,根據複審結果確定體檢人員名單。
(三)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2018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報考非定向選調生(村官)者只能兼報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職位”,考號為
264239906821、264239904716、264239903005、264239904425、264239904603、264239903726、264239902901、264239903910、264239904415、264239903016、264239908023、264239907018、264239904427 、 264239905113 、 264239906213 、 264239906623、
264239906701等17名考生在報考非定向選調生(村官)的同時兼報了市級以上機關職位,取消其資格複審資格,空缺名額由報考該職位考生按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次序依次遞補。
三、參加資格複審人員需提供的材料
資格複審主要複查審核擬進入面試的報考者是否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參加資格複審人員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戶口簿、有效身份證等證件,集體戶籍的報考者可提供戶籍卡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二)報考職位要求的畢業證、學位證。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不需提供畢業證、學位證,須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可證明其所學專業和畢業時間的材料。待進入考察環節後,由招錄機關一併對其進行復審;
(三)報考法官助理職位的,須提供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其中應屆畢業生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四)要求基層工作最低年限的職位須提供相關基層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
(五)職位資格條件政治面貌要求為中共黨員的,須提供由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出具的中共黨員身份證明;
(六)凡申請筆試加分的報考者須提供符合加分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
(七)定向招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計劃志願者”的報考者,由招錄機關和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直接在相應部門對其進行身份核查,不需提供相應證明;“退役大學生士兵”須提供退伍證或縣(市、區)民政局開具的有關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退役證明;
(八)非寧夏戶籍的區外普通高等院校寧夏生源應、往屆畢業生須提供記載本人戶口遷移信息的原戶口簿,或提供戶口遷移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寧夏戶籍的證明;
(九)以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下同)、配偶為寧夏戶籍資格報考的人員須提供記載父母、配偶信息的戶口簿,同時以父母為寧夏戶籍資格報考的人員須提供派出所開具的相關證明,以配偶為寧夏戶籍資格報考的人員須提供結婚證;
(十)留學歸國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十一)職位要求具有各類職業資格證或職稱證、教師資格證等的,須提供相應的證件;
(十二)報考職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供原件、複印件各1份。
四、工作程序
各招錄機關負責通知擬進入面試的報考者,按規定時間提交報名資格證件及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各1份)進行初審。材料收齊後,由招錄機關在指定時間統一送達資格複審小組集中資格複審。
五、有關要求
(一)擬進入面試的報考者須按照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及公告公佈的資格複審內容準備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因證件(證明)不齊全或者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取消面試資格。凡被取消面試資格的,各招錄機關必須及時通知報考者。報考者如有異議,可在資格複審期間向招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附件:1.2018年全區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複審時間安排
2.2018年全區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複審人員名單
自治區公務員招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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