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你該怎麼辦?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由於生產經營狀態發生變化等經濟方面原因而大批裁減員工,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態的一種手段。

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你該怎麼辦?

那麼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你該怎麼辦?

2014年5月,某勞務派遣公司將趙某派遣至食品廠工作,派遣期限為2年。

2015年6月8日,食品廠面臨著經營效益下滑的困局,為了改善生產經營狀況,食品廠決定經濟性裁員,趙某也在裁員的名單中,趙某被退回到勞動派遣公司,勞動派遣公司遂立即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方解除了與趙某之間的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你該怎麼辦?

趙某不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裁判結果

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你該怎麼辦?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食品廠是因經濟性裁員將趙某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以此為由單方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遂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係。

法律分析

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你該怎麼辦?

勞務派遣用工中,當用工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實行經濟性裁員時,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但派遣單位則不能因勞動者被退回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趙某是因經濟性裁員被退回,既不屬於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被退回,也不屬於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勞動者無力承擔或不能正常履行相應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形。因此,勞務派遣單位不能以趙某被退回為由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律提示

法律提

用工單位因經濟性裁員將派遣員工退回,你該怎麼辦?

1、被派遣員工因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並非勞務派遣單位自身經濟性裁員,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派遣單位為避免損失,應及時將勞動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單位。

2、勞務派遣單位不能派遣勞動者至其他用工單位,也可以選擇與該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必須建立在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

3、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

                        ·END•

                     來源 | 海南《法制時報》

                作者 | 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 肖擁群、林會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