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手撕范冰冰4天6000萬,牽出業內見不得光的“陰陽合同”

非轉基因代言人崔永元又開始“懟人”了,他在微博中曬出了某位演員部分演出合同條例,並在微博中對著合同隔空喊話:

你不用演,你是真爛。並後面配有(1)的字樣,表明這只是第一波,後面故事還未完待續。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4天6000萬,牽出業內見不得光的“陰陽合同”

而合同第一頁明晃晃的出現“范冰冰”幾個大字也是賺足了吃瓜群眾的眼球,按照合同規定,甲方支付給范冰冰片酬是1000萬人民幣。請注意,這不是稅前,而是稅後的片酬,稅前遠遠高於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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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協議還明細了范冰冰在整部影片拍攝期間的一切衣、食、住、行費用,比如在活動期間一切居住標準為五星級酒店豪華商務房;如果酒店不提供餐飲,甲方需給乙方每天支付1500元作為餐費,隨行工作人員則是200元;在組期間,如果有三天及以上時間不拍戲的話,演員是要回北京的,來回機票需要劇組提供;在拍攝工作完成之後,如果演員不想自己配音還可以指定配音演員來為自己配音,這筆費用由劇組來承擔,這些一系列協議條款看了簡直讓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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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近期被懟的不止范冰冰一人,還有劉震雲的女兒和馮小剛的妻子,而和這三位能有關係的事情就是前段時間馮小剛新開機的電影《手機2》,劉震雲是這部影片的編劇,而范冰冰正是這部影片的主演。

為何崔永元會一下子懟那麼多人呢?一切源於15年前的那場恩怨,當時馮小剛準備拍攝電影《手機》,由於片中葛優演的嚴守一是一檔談話類節目的主持人,為了收集創作素材,馮小剛上了崔永元《實話實說》的節目,並向崔永元講述了這個想法,崔永元覺得很有創意,就向馮小剛透露了,一個電視欄目該怎麼做,主持人又是如何工作的等等細節,但當時所談內容並沒有涉及婚外情的情節。

結果電影上映後,很多人把“嚴守一”的形象和崔永元聯繫在了一起,認為影片中講述的婚外情就是在影射崔永元,這件事不但引起了軒然大波,給崔永元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還讓原本抑鬱症漸好的崔永元一度病情加重。在得知《手機2》即將開拍時,崔永元找到編劇詢問能不能換個名字,編劇給他的回應是可以,結果海報出來後還是《手機2》,這讓崔永元坐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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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天早上,崔永元又爆出第二彈,這次直接爆出圈內明星合同內幕。爆料稱1000萬隻是一部分,范冰冰實際上籤了兩份合同,不怕曝光的小合同價值千萬,而另一份隱藏的大合同價值5000萬,也就是說,范冰冰演一部戲拿了6000萬片酬,而她只需“在片場演……4天。”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4天6000萬,牽出業內見不得光的“陰陽合同”

其實,陰陽合同早已是行業裡的潛規則,在崔永元懟“大小合同”的微博下,有網友稱演員袁立早年間也曾談過“陰陽合同”的事,對此,袁立親自回覆網友,箇中貓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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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而言,范冰冰可能只是崔永元和馮小剛這場廝殺中的一個炮灰,大眾關注點其實並不只是范冰冰,而是因為這件事情而再次被推向高潮的“天價片酬”。

此前,為了遏制明星天價片酬,上級領導部門曾聯合出臺了“限薪令”,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通過一番名正言順的移花接木後,明星便可以拿到“合情合理”的天價報酬了。

切實可行的操作方式可大致歸為以下幾種:

1、藝人變身員工法,最為常見的就是藝人身兼“製作人”“顧問”等各種頭銜增加“工資”。

2、付款方式避稅法,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並沒有像國外一樣讓明星繳納“重稅”,而是與普通百姓一樣,按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稅繳納,但在階梯式的“超額累進稅率”下,很多明星會與合作機構私下達成協議,通過分散支付的方法規避加成徵收的稅額。

3、稅後薪酬避稅法,在娛樂圈,明星拿“稅後片酬”已經成為影視產業的一種常態化的行為,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由於“源泉扣繳”便於管理,明星的個人所得稅由出品方代扣代繳,從表面上看,明星們是遵紀守法了,但實際是轉嫁成本。

此次,崔永元曝光的合同中,也可看到范冰冰的片酬後明確標註著“稅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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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收優惠地區註冊公司、工作室,近兩年,新疆的霍爾果斯因具有企業所得稅前5年免收,後5年以獎代免的巨大優惠政策,從而吸引了大批明星及影視公司註冊,明星紛紛在稅收優惠地區註冊公司。

5、陰陽合同避稅法,為了逃避高額稅款以及提供給稅務等部門“核查”,明星和合作方明裡簽訂一份合同,註明費用的多少,即所謂的陽合同,私下裡,明星們與合作方會再簽訂一份高價合同,即所謂的陰合同,這份合同,才是商家和明星真正的合同。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4天6000萬,牽出業內見不得光的“陰陽合同”

崔永元微博中提到的“大小合同”的學名正是陰陽合同。

將只能暗箱操作的陰陽合同曝在陽光下所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范冰冰團隊或將面臨涉嫌違法偷稅漏稅的相關調查,此前已有多位明星牽連其中。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被罰款總額達到60多萬;2002年,劉曉慶因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被判入獄1年多;2006年7月,大小S被臺灣稅務部門要求補繳稅款3000萬元新臺幣;2008年,林志玲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

作為公眾人物,起到正向引導作用是其價值所在,此次事件中,人們保護范冰冰說她成為了崔永元報復馮小剛的炮灰,又說明星天價片酬是畸形市場的產物與范冰冰無關,但在范冰冰的回覆中,她也並未給到人們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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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不能說的商業機密其實也正是引起公憤所在:究竟明星的收入標準是什麼?為什麼老戲骨的片酬沒有流量明星高?

公眾希望看到演藝圈的深潭能夠透明化,而對於從業者來說,公開、透明也是讓行業良性發展的必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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