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競爭——不爭也是大智慧!

同業競爭——不爭也是大智慧!

一、同業競爭的定義

一般認為,同業競爭是指上市或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業務與上市或掛牌公司的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均可能成為大股東利益輸送的渠道,從而對公司或公司小股東構成侵害。同業競爭是公司上市及新三板掛牌審查的重點之一。

二、同業競爭的法律概念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首先,判斷那些屬於可能構成同業競爭的主體,即先確定上市或掛牌公司的競爭方。

對竟爭方的判斷以控制力為原則,只要對掛牌公司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力,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其本身和其控制的公司均屬於竟爭方。

一般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屬於重要股東;對於近親屬的同業競爭認定,原則上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擁有的相競爭的業務,應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其他親屬關聯關係的業務競爭,則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其後,判斷業務是否構成同業並且存在競爭。

在同行業的判斷上,同業競爭的實質是判斷竟爭方與申請人公司是否存在競爭或替代關係,以及對申請人公司獨立性的影響。並非只有提供相同或相近的產品或服務,才構成同業競爭。公司和控股股東從事具有相互替代性的產業,同樣構成同業競爭。

四、同業競爭的解決方式

1、收購競爭方的資產或股權;

2、將公司競爭方的資產或股權讓與無關聯的第三方;

3、直接吸收合併競爭方;

4、直接註銷競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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