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須進行繼續教育 每年不少於90學分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規定提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規定提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形式

規定還提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也可以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等。

實行學分制管理 每年學分不少於90分

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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