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限制“老賴”的政策又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原因是因為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昌樂二中的一則招生信息在朋友圈熱傳。
這張朋友圈中的圖片是昌樂二中2018年的高中招生信息通知,其中提到: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下面還劃上了粗粗的提示線。
隨 著這一信息在朋友圈的大量轉發,引發了越來越多的人加入討論。
孩子是無辜的啊,這是不是屬於連坐啊?
@錵開辦事:孩子是無辜的啊,這是不是屬於連坐啊?
@遊方:覺得OK,家長老賴,能教育好孩子?
@與綠鯉魚:會不會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
@龍谷:支持!這樣才能對誠信社會有約束力和威懾力!
讀私立學校屬於高消費之一
“對有失信記錄者,
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眾所皆知,這一規定是最高法對“老賴”高消費的限制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 旅遊、度假;
7.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對欠錢不還的人實行限制消費,是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據悉,早在2006年,南京市中級法院就向“老賴”發出了首張“限制高消費令”。所以,禁止“老賴”子女就讀私立學校在法律上早就明確規定,有法可循。
受教育權被侵犯了嗎?
那麼,該條限制真的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權嗎?
其實不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幹警於文浩就曾發表以下觀點:
1.此規定針對的是“老賴”的高消費行為,而非針對受教育權。
對此規則的設定,其立法本意在於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定義務,防止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減少其個人財產。
2.限制就讀高消費學校不等於限制就讀。
限高規定僅規定了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對於公立學校、正常收費標準的私立學校等並沒有進行限制。
即其子女仍然可以到公立學校等進行就讀。3.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限高規定中第八條、九條也規定了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從以上規定中也可以看出,如果確實因為孩子需要就讀等方面原因不得不進行消費活動時,被執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後可以就讀,充分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權。
綜上所述,限高規定中針對的高消費行為是指超出被執行人必需費用的消費,而對於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費用,如孩子的教育等, 還是給予充分的保障。
此規定的罪魁禍首是誰?
迴歸到源頭,讓我們想想為什麼會有此項規定呢?
還不都是因為“老賴”花著債權人的錢,享受著高消費?
新聞裡不斷有此類報道:
住著千萬別墅, “老賴”卻賴著錢不還
“老賴”假日出國旅遊,發朋友圈露馬腳被拘留
“老賴”為躲避執行藏畫板下,在其家中搜出13本房產證!
當著債主、法官的面哭窮,背地裡卻“開豪車、住豪宅,到高檔娛樂場所消費”一樣都不少。
對於“老賴”來說:出臺包括限制失信人員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在內的懲戒失信行為措施,能更好的促使其儘快償還債務。
對於失信人員子女來說:由於父母出現失信行為,自己被限制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是應當讓其直面的一種現實。進而起到督促作用,也讓其明白誠信的重要性!
對於該事件,有一位網友的留言或許可以給此規定做個最契合的總結:
“老賴”還在為自己孩子無法上昂貴的私立學校而討伐。可你可知道,身為債主的我們, 孩子連學都上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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