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生財的政協副主席

文/藍曉宇

2018年1月1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廣東清遠市清新區(原清新縣)政協原副主席蘇偉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蘇偉光大筆一揮,利用工程項目審批權與開發商進行權錢交易,違規減免人防費用,最終領刑五年。此案警示地方政府出臺招商引資政策時,不能超越法律底線,防止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筆下生財的政協副主席

以審批建設項目做交易,11次借工程攬金

2005年下半年,清新縣朝陽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華陽城”項目時,該公司的股東江春波先後兩次到蘇偉光辦公室,送給蘇偉光現金人民幣20萬元。

那麼,江春波為什麼要送錢給蘇偉光呢?原來,當時蘇偉光任清新縣環保和建設局局長。“華陽城”辦報建之前,江春波曾找過蘇偉光,提出“華陽城”很快要開工,希望能幫助儘早落實使用散裝水泥,蘇偉光表示同意,並在其帶來的使用散裝水泥的申請書上籤了字。

一般而言,如果在施工現場使用攪拌混凝土,不使用商品混凝土,建築成本每平方米可以少十幾、二十元。為了感謝蘇偉光簽字同意使用散裝水泥,江春波幾天後來到蘇偉光辦公室,送上現金5萬元。

一個月後,江春波帶著開好的繳費通知單等繳費單據,再次找到蘇偉光辦理預報建手續。在蘇偉光辦公室,江春波試探蘇偉光道:“規費方面是否可以適當優惠下?”蘇偉光二話不說,便回答可以。接著蘇偉光在江春波帶來的繳費通知單上簽字減免了人防費、綠化費等規費,並同意緩交。江春波覺得蘇偉光很夠朋友,在“華陽城”辦完預報建後不久,江春波再次來到蘇偉光辦公室,送給其一個紙質禮品袋。蘇偉光事後打開一看,裡面有現金15萬元。

江春波不過是因工程減免費用向蘇偉光行賄的“大戶”之一。據查,2002年至2010年八年間,蘇偉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劉東明等11人的賄賂款合計人民幣64萬元。這11筆賄款,均與建設工程有關,即大多是蘇偉光簽字審批同意相關項目規費減免,開發商投桃報李,對蘇偉光進行利益輸送。

違規減免人防費,國家蒙受損失約250萬

據卷宗記載,2002年至2005年期間,蘇偉光在任清新縣環保和建設局局長期間,違反《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清遠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細則》之規定,濫用其職權,違規為宗明敏報建的清楓花園、趙爽報建的春怡花園二期、李學軍報建的陽湖世紀城、孫大為報建的麗景花園及華學明報建的春潮麗居全額免收或減免人防費,共造成國家損失人民幣約250萬元。

按照相關規定,對於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的收費,只有工業企業才可以全免,對於建設商品房的,如沒有防空設施,就要按照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繳交。然而蘇偉光擅自減免按法律規定應該繳納的人防費用,惠及開發商,自己從中撈取好處,最終使國家利益受損。

此外,蘇偉光在清新縣環保和建設局任職期間,在清楓花園報建時,根據時任縣領導李亮的籤批,簽名免收了該樓盤的人防費約62萬元。蘇偉光事後承認,從法律層面來說,免收該樓盤的人防費是不合法的。

面對辦案人員問到既然不合法,為什麼還要簽字免收時,蘇偉光表示自己當時也有“難處”。一方面是根據地方黨委相關文件規定,所有招商引資來的企業都可以給予優惠政策,包括人防費的免收;另一方面是當時的縣領導李亮簽名要求對該樓盤進行免收,自己也不好反對,所以就簽名免收了該樓盤的人防費。

蘇偉光供述稱,由於自己任職時,當時人防辦沒有人手,沒有技術力量對相關工程進行核查,所以當時縣環保和建設局就出具了一份文件,規定凡是建有地下車庫的,不管是否符合防空設施標準都當做人防設施。

春怡花園報建時,規劃圖中有個半地下車庫(不是完全的地下車庫,而是有部分在地上,一部分在地下)。當時見到規劃圖上有半地下車庫,蘇偉光便認為他們是建有防空設施的,所以就免收了該樓盤的人防費33萬元。

陽湖世紀樓盤報建時,繳費通知上寫的是要求該樓盤繳交人防費共160萬元。由於該樓盤規劃圖中也顯示該樓盤約有一半的地面面積建有半地下車庫,故蘇偉光在通知上簽名減免該樓盤的一半的人防費80萬元。

蘇偉光在縣環保和建設局任上時,為“加快”某體育館附近一帶的發展,縣環保和建設局出臺一份文件,規定在該地塊發展的樓盤都可以享受繳費減一半的優惠,包括人防費。麗景花園報建時,繳費通知要求該樓盤繳交人防費約36萬元,蘇偉光即在通知上簽名減去該樓盤的一半人防費。

春潮麗居報建時,繳費通知要求該樓盤繳交人防費約57萬元,蘇偉光又在通知上簽名免收該樓盤的人防費。蘇偉光表示,該樓盤的地塊是屬於農民的“三地”(宅基地、留成地、發展用地)範疇,當時國土局和農民簽訂的徵地合同約定所有報建費用只需每平方米15元,後來縣政府出臺文件規定農民的徵地報建可享受優惠,但享受優惠後就沒有每平方米15元全包這麼便宜。由於春潮麗居報建時縣政府已經出臺這一文件,若按文件執行對華學明是不利的。蘇偉光當時認為,簽訂徵地合同時,這些地塊所有報建費加起來不得超過每平方米15元,基於政府有這個承諾,所以自己當時就把人防費約57萬全免了。

上述樓盤的相關負責人在庭審中證實,為了能夠讓蘇偉光減免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交的規費而送過錢給蘇偉光,蘇偉光也對有關規費作了減免。

蘇偉光於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7年8月23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蘇偉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此外,被告人蘇偉光退出贓款六十四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蘇偉光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後思

在本案中,蘇偉光多次在庭審中提及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相關招商引資的文件中,有關於減免人防費的規定。蘇偉光的辯解雖有開脫罪責之嫌,但此案也從另一個層面提示有關地方政府: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出臺政策,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能突破法律的邊界。

(除蘇偉光外,其他人名、單位及項目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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