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監管試點5家機構浮出水面!

知情人士透露,第一批試點單位,基本以非金融行業出身,再延展到金融領域的機構,因此,類似以金融出身的平安集團等並不在第一批試點。

據悉,去年年底試點名單已經確認,2018年年初開始試點。此前第一財經報道稱,雖然試點近半年,但因為還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沒有對外披露。目前是先試點、規範,達標後再審核發票。監管辦法正在報批,按程序還要經過討論審議。

“個人判斷,去年底已在摸底,這半年應該是制定辦法的過程,也召集開過幾次會議,目前主要集中在財務報表並表管理,還未有太多實質性監管措施,尚在討論過程中。”一位接近央行人士。

近來年,隨著金融創新步伐的不斷加快和混業經營的逐步發展,加之法律與相應監管規則的缺失,導致風險不斷積累和暴露。5月19日,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在清華五道口金融論壇上演講時表示,混業經營自身存在幾個方面的風險:一是不透明的風險;二是道德風險;三是監管套利;四是投資者保護不利。

“混業經營自身存在一個內在矛盾,我把這個矛盾稱之為混業悖論,也就是說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不同的金融業務存在著跨行業、跨市場傳遞的風險,因此需要建立內部的防火牆以隔離這個風險,進行穿透式監管。但如果將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業務完全隔離,和金融控股集團當初設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這就決定了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團存在這種內生的風險。” 孫國峰稱。

他說,為了防範剛才談到的混業經營的風險,應當堅持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勵發展混業經營,對已經存在的混業經營要加強監管。關於選擇什麼樣的監管方式,分業經營不一定對應著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模式下不同業態的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公平競爭和規則一致性的問題,同樣需要整合監管資源,加強監管協調,進行綜合監管,從而實現金融業的總體平衡。

放眼國際,金控監管有路徑可以借鑑。

中信證券首席固收分析師明明稱,以美國為例,1999年為了響應金融業發展新趨勢,也為了應對歐洲的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的競爭,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該法案准許金融混業經營,混業的形式是允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HC可以擁有各類從事金融業務的下屬公司,經營存貸款、保險承銷、投資銀行等多種金融業務。同時,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為純粹型控股公司,不開展業務,主要職能為申請牌照、管理子公司運作等。

該法案還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模式。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牽頭機構(傘型監管者),負責對銀行控股公司和聯儲成員銀行進行監管。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聯邦和州共同監管的原則,在集團層面受到不同當局的監管。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分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進行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州保險監督署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分別負責監管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和期貨業務。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暴露出這一監管模式的弊端,主要體現在監管權力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機制,不同類型和地區的金融機構及產品的監管標準也各不相同,存在套利空間。

201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對“傘型”監管模式進行修正,具體體現在:

第一,規模達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控股公司(BHC)和金融控股公司(FHC)必須接受美聯儲的監管。此外,美聯儲也提高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在必要時有權拆分嚴重威脅金融穩定的金融機構;

第二,建立統一的資本充足率標準,對所有從事金融服務並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控股公司都實行相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採取措施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如禁止金融集團通過兼併控制全美10%以上的存款或金融體系10%以上的並表總負債,通過“沃爾克規則”限制銀行業機構開展證券、衍生品、商品期貨等高風險自營業務。

明明稱,總的來看,《多德-弗蘭克法案》並沒有改變美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架構,而是在原有模式基礎上,加強了美聯儲的監管權限,建立了宏觀審慎的監管體系,強化了資本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中的重要性。

金控監管試點5家機構浮出水面!

金控監管試點5家機構浮出水面!

兩會期間,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白鶴祥提議儘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他建議,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應確立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制度中的主導地位,以解決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監管缺失的問題。具體的監管職責應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審批、高管任職資格核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

白鶴祥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法應建立相應的審慎監管規則,包括資本充足率、關聯交易、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等。在資本充足率監管方面,建議對金融控股公司整體實行合併報表,確定其資本充足率標準。在關聯交易監管方面,建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防火牆”,限制銀行子公司對其他子公司放貸,限制各業務部門的一體化程度,防止風險交叉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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