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
這其中,涉及到三方關係: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務關係;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的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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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形式:
我國的用工形式,主要勞動合同用工。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勞動合同用工並不能滿足現階段的用工需求,因此,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開始活躍於我國的用工舞臺上。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指存續期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有:
1、派遣崗位
2、人員數量
3、派遣期限
4、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
5、違反協議的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履行用人單位該履行的全部義務;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5、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7、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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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8、同工同酬。被派遣的勞工享有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的福利。當然,同工同酬是有條件的,是指相同崗位等量勞動取得同等業績的勞動者應該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並不是簡單的崗位相同就拿同樣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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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弊端:
1、工傷和職業病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於工人屬於勞務派遣公司,所以,當工人出現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的時候,用工單位往往會把責任推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又往往會推給用工單位,這就造成了互相推諉的局面,對工人治病治傷極其不利;
2、無法享受正常員工的福利。比如:年休假、婚假、車補等等;
3、勞務派遣員工前途受限。勞務派遣員工不是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即便能享受加薪的待遇,卻仍然無法順利升職,對前途而言,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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