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一章 第五條

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做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第五条
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第五条

條文節選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解讀:

【條文主旨】本條明確了消防工作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 這是國家層面首次作出的重要規定,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和行政法基本原則在消防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一)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

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三十週年大會講話中指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制度執行強大推動力,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要問到具體人頭上。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責,已成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要嚴格事故調查,嚴肅責任追究;要審時度勢、寬嚴有度,解決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的問題;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打到疼處、痛處,讓他們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劇重演。

從實踐看,當前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多種多樣,但大多數情況是因為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不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造成的。鑑於火災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失,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發揮警誡和教育作用。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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