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還是10%:建築企業過渡期到底如何開票和申報?

同一筆應稅行為,其納稅義務要麼發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要麼發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後,建築業企業應當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繩,採取科學有效的策略,以維護企業利益,避免涉稅風險。

1、建築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用下圖表示:

11%還是10%:建築企業過渡期到底如何開票和申報?

除質保金有特殊規定外(收付實現制),工程進度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開票、收款、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哪個在先,以哪個為準;二是如果前述三個時間均不存在,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

之所以分為兩個層次,是因為第一層次要優先於第二層次,如某工程施工期間未收款、未開票,工程已於2018年5月9日竣工。如果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於2018年5月9日;如果書面合同約定了付款日期,比如2019年12月31日,這種情況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應以約定的2019年12月31日為準。

2、建築業企業完成的工程量中,如果在2018年4月前發生了納稅義務,就應當在下月申報期申報繳納增值稅,如在2018年4月發生了納稅義務,就應當在5月15日申報繳納增值稅。

例1 A建築公司所屬甲項目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2018年4月15日收取工程款111萬元,已開具專用發票,該公司應於5月15日之前申報已開具專票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11萬元。

這111萬元的工程量已經發生納稅義務,建築業企業也交了稅款,發票也已開具,意味著後續不應再進行調整。

例2 B建築公司所屬乙項目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2018年4月20日收取工程款222萬元,未開具發票,該公司應於5月15日之前申報未開具發票銷售額200萬元,銷項稅額22萬元。

假定,2018年6月B建築公司向甲方開具專用發票222萬元,則應在7月申報期在新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填報銷售額200萬元,銷項稅額22萬元;同時在該欄「未開具發票」列,填報銷售額-200萬元,銷項稅額-22萬元。

例3 C建築公司所屬丙項目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根據書面合同約定,甲方應於2018年4月25日支付工程款333萬元,截至4月30日C建築公司並未收到工程款,也未開具發票,該公司應於5月15日之前申報未開具發票銷售額300萬元,銷項稅額33萬元。

後續期間,如C公司向甲方開具發票,應比照例2進行處理。

對於上述已發生納稅義務的幾種情形,甲方如提出調價要求,建築業企業應予以拒絕,理由是,我已經按照11%稅率交了稅,不受稅率下降的影響,如果你需要開票我可以按照11%稅率補開。

3、建築業企業完成的工程量中,如果在2018年4月前未發生納稅義務,那麼必定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發生納稅義務,這種情況下,建築業企業無需進行納稅申報,但要注意:

一是,甲方很可能要求調價,建築業企業應當把握調稅不調價的原則,與甲方進行協商,並做相應賬務處理,參見:從談判策略到會計分錄:建築業如何應對稅率下降?

二是,建設單位很可能要求建築業企業在5月1日後開具11%稅率的發票,對此要求,建築業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兩項應對措施:

(1)與甲方協商,將甲方已計量工程量中的稅金調減1個點,然後給它開具10%稅率發票。

(2)在5月15日申報期,就甲方已計量工程量申報納稅,人為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前至4月,按照11%稅率填報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然後給它開11%稅率發票,具體操作參見上文例2。

這種做法建築業企業將有些許附加稅費的損失,能避免則儘量避免。

11%還是10%:建築企業過渡期到底如何開票和申報?

4、最後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這條規定隱含的一個前提是,建築業企業發生的未開票應稅銷售行為,已經在11%稅率時代發生納稅義務,而且已經按期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因此,建築業企業在2018年5月1日之後開具11%稅率發票,必須慎之又慎,確切的說,應當在4月30日之前申報了未開票銷售額,且已繳納增值稅。

11%還是10%:建築企業過渡期到底如何開票和申報?

距離5月15日申報期還有最後兩天的時間,請大家理一理已發生納稅義務的未開票銷售額有多少,做好臺賬,及時申報,後期再開11%稅率發票時,就不會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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