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3.2億?扯淡|關於蔡徐坤合約案及藝人經紀的科普與說明

赔3.2亿?扯淡|关于蔡徐坤合约案及艺人经纪的科普与说明

近期,櫻太沉迷《偶像練習生》中不能自拔,並日常向我安利蔡徐坤各種。昨天,她還跟我提起蔡徐坤與其所簽約的上海依海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相關合約糾紛,我給她做了一波科普和答疑,現整理成文,供有需要的全民製作人參考。

先放結論:蔡徐坤勝訴的機率很大。也許會給依海影視有一定的賠償,但絕不可能是合約上所約定的鉅額違約金。

要把這事兒說清楚,首先得科普“經紀公司”的概念。引述賈鄭婧老師的一段:

在美國體系下,有兩種公司都被我國群眾視為“經紀公司”


1,Management 即藝人管理公司


這個對應我國的“藝人經紀公司”,也就是“xxx的經紀公司”這種語境。

操辦關於藝人的一切,包括:幫助藝人規劃職業生涯、尋找合適的唱片公司、尋找靠譜的造型師攝影師、尋找合適的製作人、尋找合適的商演、代言、商務合作、處理一切合同/財務問題,等等。

主業就是圍繞藝人的職業生涯,規劃合理的投入,尋找潛在的收入。


2,Agency 即經紀公司


這個對應我國的“居間經紀人/公司”,也即他們和藝人之間為代理關係(雖然嚴格從法律講我國居間經紀人沒有代理關係,但從實際乾的工作講我國藝人貼身manager會口頭允許各種他眼中的靠譜人士有個代理身份幫藝人找活兒,所以可以把美國的agent類比為我國的居間經紀人)。每個藝人在全球不同地區,可以有各自不同代理。

這種“經紀公司”主業就是幫助藝人找工作,如:商演、代言等等。


美國體系下,一般情況下兩種“經紀公司”分工比較明確,比如一場商演,法律規定1不許直接跟主辦方談合同,只有2才能談合同。對於1、2的收入抽成,也有個官方指導價。

上述的美國體系是一種非常科學的方法。Management只需要專注於藝人的整體發展規劃,把藝人這個產品做好、把藝人的估值做大,就OK。真正的變現,交由Agency去處理。且根據術業有專攻,不同的領域也會給到不同的Agency,比如這家專門接時尚品牌商業廣告,這家專門接音樂表演。彼此的

分工明確,一方面可保證藝人的長線整體規劃得以落實,一方面也能保證商業價值的開發。

但在中國,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所說的“經紀公司”,卻都是Management與Agency的綜合體。其原因?對藝人有絕對的把控力;肥水不流外人田,這變現的事情我自己幹嘛不能幹,我還得找代理?

聽起來也沒什麼毛病,但實際操作下,很多公司都會暴露出這樣的問題:它們根本沒有製作藝人、推廣藝人、並實現藝人商業價值變現的能力。

蔡徐坤的情況,不是個案。其矛盾點,歸根結底在於:其所在的經紀公司的無能。

那幾年,各家衛視都在拼綜藝,一是順應真人秀的潮流,二是想著節目把藝人推火了之後,只要把經紀約給拿在手裡,還能繼續收割流量。典型代表為湖南衛視、天娛傳媒,不簽約你就甭想晉級了。憑著衛視的硬資源,這些節目多多少少都還有一點兒聲量,如蔡徐坤此前參加的《聲動亞洲》,第一季時,我當時服務的公司已有派藝人參加,也是當時還簽在的相信音樂之八三夭的內地首次大範圍亮相。

可前面也說了,節目之後,緊跟著的經紀公司,這些流量,你能接得住嗎?

中國的娛樂行業是一個很畸形的行業。對於幕後工作人員來說,工作時長長,薪資低(相對互聯網行業及明星所獲得的報酬),但要能在其中發光,得要有很強的執行力,敏銳的判斷力,以及不可或缺的創想力。總的來說,就是期望你不吃草卻會自己產奶。人才的匱乏及大地制約了行業發展,資本的深不可測就更不用說了。尤其是在真人秀基礎上延伸的經紀公司,變成皮包公司是分分鐘的事。

幾年前,我曾處理過一位和蔡徐坤情況很類似的藝人M,她也是L衛視J綜藝節目的冠軍,並被簽入H經紀公司下。和H公司所簽下的五年合約裡,她被承諾了公司會在合約期內,為她製作三張全長專輯,每張專輯製作費不低於XX萬元,並製作MV若干個。可除了在節目結束後趁著那波熱度,接了一些商演,合約其他約定事物,不存在的。看了下合同違約金,厲害了,2000萬人民幣。後藝人M趕在直播紅利期時順利轉型成為專職主播,每個月也能掙個十來二十萬,在主播裡不算多,但這比許多十八線藝人強是吧。雖說揹著公司開展網絡互動演藝,這一定是違約行為,但這也建立在公司完全不履行合約義務的前提下呀。最後,H公司也要點臉,和藝人M也提前終止合約,雙方算是和平分手。

蔡徐坤的情況和這個很類似。即經紀公司不作為,導致了與藝人越走越遠。藝人最後提出解約,鬧到法院,並隨後靠著自己的實力,以個人練習生的身份,在另一檔節目裡成為全網爆款,合約問題也從原本的小範圍核心飯圈拓展至大眾娛樂視野。

掃了一下,網上討論的幾個點:

1,簽約時未成年問題。

很簡單,監護人代為簽署同樣具備法律效益。像國內很多女團的,團員年紀只會更小,她們公演時嚴格來說也要求其監護人在場,表示這一公開表演是得到監護人許可的。

2,天價違約金問題。

網傳3.2億違約金,主要其實是根據下面這一條:

13.5 鑑於乙方培養和推介甲方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資源,甲方進一步同意,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將始終委託乙方擔任其全球獨家經紀人;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甲方單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則每提前一年解除(不足一年部分按照一年計算),需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約賠償金每年叄佰萬元人民幣。

違約金這玩意,其實並不是拍腦袋去定的。通常我們都會有這麼一個估算的方法,即前期公司投入+後期變現可預估的收益。目前國內的這種案子很多,具體判罰的時候,除了會參考合同裡的約定,更重要的是雙方進行舉證,看到底投入產出的情況如何。因我沒有看到合約中間商務條款的部分,對於依海影視所承若給予蔡徐坤的包裝資源會怎樣,若是蔡徐坤的律師,則一定是會按照這部分條款逐條加以取證說明,公司未履行到位,即公司的投入並沒有達到約定標準。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保護蔡徐坤的有理主張。至於依海影視部分,將會努力地證明自己是幹了事兒的,且在此前已經幫助蔡徐坤創造了多少價值,而這事兒會對他們損失多少價值。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都不會判得這麼高。

我過去在擬藝人合約的時候,也針對違約金這一數額請教過法務。法務表示,寫一個一口價,比如一個億的違約金,雖然白紙黑字是這麼寫的,但是在法庭上這樣巨大的數額是得不到支撐的。最好的辦法是,寫一個比較保底的違約金,比如2000萬,表示這是對藝人的投入,同時按照一個估算的方法,以合約尚存的年限預估收益寫上,看哪項的金額更高。如果這藝人能出來,每個月能掙個100萬,合約還有5年,藝人還剩下4年的時候就想著解約,那麼按照4800萬的賠付金額給他去提就好。如果藝人沒有出來,那至少也能收回成本2000萬。

所以,若蔡徐坤的情況是非常典型的公司不作為的話,那麼這場官司,是怎麼打怎麼贏的。只需要對公司的栽培的金額進行補償就是,但目前因為《偶像練習生》所積攢的商業價值,不會被列入法院考慮的範疇。

因為現在蔡徐坤強大的變現能力,跟你依海影業直接關係不大。

赔3.2亿?扯淡|关于蔡徐坤合约案及艺人经纪的科普与说明

最後再來補充一下其他參考信息。

藝人經紀,在傳統唱片公司裡,有“經紀毒藥”一說。

從藝人的角度來說,我認為,商業社會,合約精神很重要。雖然我們明知道這份合約是大甲方的合約,但對於缺乏資源且急需資源的藝人來說,這種不對等是普遍存在的。若經紀公司能盡心盡力為藝人服務,本著一榮俱榮的心態,我覺得沒啥問題。但若是上至老闆只想著投機、下至工作人員只想著混日子,對於藝人來說,則是毀滅性的。你也許明年後年就跑去做煤礦生意,底下的人也就換個工打打,可藝人咧?這虛耗的青春咋辦啊?

至於為了追求更好的發展,付出高昂的代價和原公司解約,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掂量和取捨的問題。如當時鬧得沸沸揚揚的韓庚解約案,反正當事人冷暖自知。後來鹿晗、吳亦凡相繼離開SM,在漫長的調解後,獲得了日韓之外的自主經營演藝活動的權利,與SM的分成一直存續至2022年,可能有的EXO粉絲還心存芥蒂,但我依然覺得這是內地娛樂行業熱錢湧入且飛速崛起的大環境下,傳統造星工廠已無法通過團體的資源配置去滿足頭部藝人的需求,這是必定會發生的事。

這也催生了張PD張藝興的歸國自組工作室,SM公司給與了區別以往的放行條。因為他們也知道,攔,是根本攔不住的。還不如成全這個善良的Sheep吧。

音樂自媒體“亂彈山”

萬馬齊喑的亂世裡,

透過音樂,

我們記錄當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