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採野生蕙蘭獲緩刑 法院:原判決有誤 將再審

農民採野生蕙蘭獲緩刑 法院:原判決有誤 將再審

蕙蘭。視覺中國

農民採野生蕙蘭獲緩刑 法院:原判決有誤 將再審

盧氏縣法院再審決定書。秦運換供圖

  農民採野生蕙蘭獲緩刑案將再審

  一審被認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盧氏縣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

  農民挖蘭草獲刑 系“省重點保護植物”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秦運換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4月22日,河南盧氏縣男子秦運換在村子附近的坡地上採挖了三株蘭草。在返回途中被當地森林公安局查獲。經河南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秦運換所採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10月27日,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秦運換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後盧氏縣人民法院認為,秦運換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一審判處秦運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對此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表示,目前名錄主要是一級或特級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且其中有些只是植物所屬的系,還有一些更細化的植物則要問當地林業廳。

  經審查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

去年4月21日下午,盧氏縣法院通過官網發佈對此案的情況說明,稱對此高度重視,目前正在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將以嚴肅認真的態度依法妥善處理,回應社會關切。

今年5月10日,秦運換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判決申訴人無罪。

秦運換在申訴書中表示,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處都是蕙蘭,且有很多養殖蕙蘭的專業大戶。養殖人員多、數量廣、種類繁,因此蕙蘭在事實上屬於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第一批、第二批。事發當天只是出於對花草的喜愛,而不是明知其為國家重點野生保護植物而去非法採伐。

申訴書還指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刑事法律對於國際條約的適用必須轉成國內法,引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違背法律規定。

秦運換提供的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原審被告人秦運換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經審查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此案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昨日是,盧氏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證實,上述再審決定書於24日交到秦運換手中。目前再審時間尚不能確定,仍需等待進一步通知。

  ■ 對話

秦運換:蘭草隨處見 不知是保護植物

新京報:什麼時候收到的再審決定?

秦運換:昨天(24日),法院打電話讓我去取。

新京報:再審什麼時候開庭?

秦運換:不知道,法院說具體的還要再等通知,說是會很快,要保持電話暢通。

新京報:你現在還能回憶起當天的情況嗎?

秦運換:那天上午本來是去山上採藥,想著拿回家種起來,平時也可以用。但沒想到什麼也沒采著,下午三點多就往回家走了。回家路上看到那個蘭草,看著上面開了朵花,還有點香味就採了三苗(株)放在車上。

新京報:你當時知道那是蕙蘭嗎?

秦運換:當時不知道,這個蘭草在我們家山頭多得很,隨處見。我從小在這長大,不知道這個東西叫蕙蘭。也沒見過有牌子立在這,說這個東西不能採。所以採完之後我也不怕別人看見,就放在摩托車上,沒放進布袋裡。

在回去的路上森林公安局的人發現車上的蘭草,把我帶走去筆錄,又把蘭草拿去檢驗。完事後告訴我這個叫蕙蘭,說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當時以為沒什麼事情,沒想到會被起訴告上法庭。

新京報:對於原判決結果,你曾表示無異議並繳納罰款,後為何又決定申訴?

秦運換:法院判決下來之後,跟別人借錢把罰款交了。我一個農民,想著就不上訴了,請律師還得花錢。之前還能出去打點零工,因為緩刑,每個月要去司法所做彙報,現在就只能靠種地。再加上兒子得了病,離不開人照顧。

以前不懂法律,判決下來之後在網上看到有人說其實不違法,上網搜,看到有專門做這方面的律師,就聯繫了,也沒有要律師費。

  ■ 追訪

律師:路邊採伐蕙蘭 難確認“明知故犯”

蕙蘭雖沒有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但卻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那法院在判決時是否可以此來認定秦運換犯罪?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中國已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包括蕙蘭在內的所有蘭科植物列入附錄Ⅰ和附錄Ⅱ。該公約第二條基本原則的第四款明確規定,“除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外,各締約國均不應允許就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進行貿易。雖然蕙蘭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予以保護,但是國際法不能夠直接轉化為國內法使用,所以,河南農民採挖蕙蘭的行為未觸犯我國刑法的規定,法院不能夠對行為人處以刑事處罰。

“國家林業局已經確認,蕙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如此談不上犯罪的問題,應該啟動再審程序。”京師律師事務所王殿學律師也認為,從主觀動機上來說,這個判決書沒有論述秦運換是如何明知的,直接說採伐了就是犯罪,這個論述是有問題的。只有明知後採伐才可能犯罪,不明知的話不犯罪。如果查不清是否明知,從判決書的情況來看,是在村邊的道路上採伐的,一般情況下不會是重點保護植物,一般人都會這麼認知,秦某又不是植物學家,顯然不大可能明知。從刑法的謙抑性來看,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來看,也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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