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的生花妙筆:殺人、救人,只在一念之間|讀史

讼师的生花妙笔:杀人、救人,只在一念之间|读史

原刊於2014年第6期《中華遺產》

相信大多數人和我一樣,都是從電影《審死官》和電視劇《狀王宋世傑》中,知道“狀師”這個詞的。從影視劇中看,所謂“狀師”,猶若今天的律師,他們在大

堂上詢問證人、引述法條、推理案件真相,以為當事人辯護。不過歷史上固然有“狀師”這個職業,但工作狀態卻不是影視劇中表現的那樣。

與如今風光的律師不一樣,中國古代的狀師,是一個隱蔽而灰色的職業。他們被通稱為“訟師”、“刀筆先生”,或被蔑稱為“訟棍”。從訟師界的祖師爺——春秋時的鄧析開始,訟師的日子就缺少陽光。

史書說,鄧析通曉法律,有本事“以非為是,以是為非”,使“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他不僅有償幫人打官司,還在社會上教授法律知識。鄧析後來因非議政事,被鄭國執政者子產所殺。不知這算不算一種先兆,因為後世的訟師從業者也都為官府所厭惡。

從春秋時的萌芽,訟師行業經過一千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期,已成為一種職

業。再由兩宋至明清,訟師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訟師在中國古代一

直沒有合法地位,長期處於灰色地帶。

訟師是一種非法職業

在古代,當訟師的多為落第書生,即當官無門,才投身這一行當。學者張小也對古代書生有一概括,他說讀書人

“做官乃是正途,幕友是岔道,書吏是賤役,訟師則是偏鋒。”

一旦劍走偏鋒,訟師就成為士大夫眼中的“惡棍”。

但訟師被正統人士“打入地獄”,還不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出身,而是他們挑戰了一種至高的理想。依照儒家理念,治理地方的最高境界乃是“無訟”:鄰里和睦相處,偶有矛盾也能通過鄉紳調解。所以士大夫們常常不遺餘力地給治下百姓灌輸訴訟的“惡果”,比如宋人黃震就告誡子民,

“訟乃破家滅身之本,骨肉變為冤讎,鄰里化為仇敵,貽害無窮,雖勝亦負,不祥莫大焉”。

簡單地說,大宋、大明、大清雖也有法律,但並不鼓勵老百姓“依法維權”。

不過儒家的無訟理想,並不能轉化為現實的太平世界。對於訴訟“惡果”的恐怖宣傳,也壓制不住現實生活中的爭端。當人們不得不吹響訴訟的號角時,卻發現自己面對的是一個充滿漏洞的司法世界。

我們在古裝戲中常看到這樣的場景:一個老百姓在衙門外“擊鼓鳴冤”,縣太爺得到稟報後升堂判案。其實地方官身兼行政、司法、緝盜多項職能,要是天天坐在縣衙裡等著審案,其他工作肯定都耽誤了。想要告狀,原告必須先呈遞書狀(原告所用為“告狀”,被告的反駁稱“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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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說古人文盲率很高,就是“寒窗十年”的讀書人,也只知道“四書五經”,如何會寫有著嚴格體例的“告狀”?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會提供“法律救助”,由所謂“官代書”給告狀的老百姓書寫狀詞。不過“官代書”所做的僅是按原告所說,原原本本地記錄案情,沒有任何辯解和修飾。這樣的告狀非但不能說明情況,還要惹人心煩。

另一個障礙則是,並不是所有送進衙門的狀子都有機會立案,州縣地方官立有種種“不準”。崇禎年間的規定是這樣的:

“牽告多人,不準;牽告婦女,不準;牽告久事,不準;狀中裡甲姓名籍貫與廒經不對,不準……”

最後,只有那些被縣太爺“相中”的才會被收下來,聽候判決。而地方官審案的時候,“判斷之功在於看卷首十之七,在於聽言者十之三”。

他們沒有時間親自到現場取證,也不按法律條文判案,全憑“告狀”分析案情,然後做出一個結論。

如何利用司法漏洞

1、撰寫訴狀,不問是非

在這樣漏洞百出的體制中,專業訟師的出場勢不可擋。他們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為當事人書寫一篇符合格式、合情合理,又能打動官員的訴狀。為能將案情在200—300字中簡明扼要地說清楚,訟師們煞費苦心,總結出“詞訟十忌”、“狀詞十段要訣”等。所謂“凡握筆作狀詞,必有一定之程式,不可造次搗亂”,要依次說明“主意”、“緣由”、“期由”等。

以民國出版的訴訟彙編《刀筆菁華》中所收“遺產保存之惡稟”為例,讓我們來看一看一篇“告狀”是如何寫的。這個案子是這樣的:蘭陵人江子謙的父親早逝,家 產被託付給叔叔代為管理。誰知叔叔用這筆財產吃喝嫖賭,揮霍無度。江家的族長遂出面,請訟師王惠舟寫一篇告狀,讓江子謙的叔叔歸還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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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狀開頭說明案由,即“為請命存孤保產事”,全文為:

“竊維產以贍孤,孤賴產活;產盡孤存,孤難永命。民幼失怙恃,為叔撫養。不意叔懷他志,惟產自吞。深恐他日產盡,何以贍養孤命?何以婚紹總支?事出實情,圖謀於未雨;恩同再造,感激乎無涯。伏乞憲臺,即為批示。保產安孤,實永賴之。上告。”

在這一百餘字的告狀中,訟師王惠舟極力表明家產對孤兒江子謙的重要性,如果家產被揮霍一空,江子謙以後將無以為生。王惠舟的策略,成功地引起地方官對此案的重視。故而陽秋痕樓主稱讚王惠舟,

“著墨不多,而意思明白如畫,自是作狀能手。”

寫狀子也是現代律師的一個重要職責。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這個起訴書可由律師代寫,與訟師的不同之處在於,律師的代理是法律所允許的。

更重要的是,現代社會追求法治,案件的判決結果要依據法條或案例,而不是法官的個人意志,因此起訴書也不必那麼講究修辭,更不必刻意偽造事實——如果被發現的話,這在今天可是相當嚴重的罪名。所以,起訴狀只要能將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和案件情由實實在在地記下來,呈交給法院就行了。

而對訟師來說,如何說話,如何去打動地方官,卻是能力高低的重要標誌。好的訟師,甚至可以

“一枝筆,一條舌,能抵三千毛瑟槍”。

在這樣的司法體系中,訟師既有如此大的“主觀能動性”,自然很容易變得主觀。他們時而仗義出生,時而為利入死,如何取捨,全憑信仰和原則。但這往往是靠不住的。訟師之所以揹負了一千多年的惡名,除了官府的刻意抹黑外,也因為從業者中有太多人違背“職業道德”。《清稗類鈔》、《刀筆菁華》等書中收錄了大量關於訟師的史料,其中訟師為惡的事例佔了大多數。

光緒年間,江西有一個老漢狀告兒子忤逆,兒子拿重金僱請律師幫忙。結果這個案子被訟師改頭換面為“妻有貂蟬之貌,父生董卓之心”,意思是說公公企圖霸佔兒媳。於是審理案件的官員怒斥老漢:“老而無恥,何訟為!”兒子最終被無罪開釋。

2、偽造證據,欺騙官府

有的律師瞄準官員無法及時到案發現場的“法律漏洞”,還公然製造偽證。寡婦陸婉珍與鄰居湯翁爭奪一塊土地的所有權。湯翁賄賂官吏,使陸婉珍有怨難訴,就在湯家祖墳上吊自殺了。湯翁趕忙找當時的著名訟師謝方樽幫忙。

謝方樽命人給死去的陸婉珍換上一雙新的繡花鞋,以“訴為冤遭仇陷,移屍圖害事”做狀,說湯家的墓“四面苗天”“倘逢天雨,更覺泥濘”,而在“連宵春雨”後,陸婉珍的屍體上“香鉤(指女人的鞋)初未沾泥”。

這就說明,不是死者自己走到湯家墓地自殺,而是有人慾陷害湯翁,在別處殺完人,再移到湯家墓地的。訟師小小一個伎倆,就讓逼死陸婉珍的湯翁,從加害者轉為受害者,輕而易舉地洗清了自己。

理論上,地方官收多少狀詞,就要判多少案子,但事實上很難辦到。康熙末年在會稽當縣令的張我觀說:

“本縣於每日收受詞狀一百數十餘紙。”

而道光年間的邱縣,一個月內收到的詞狀有2000多件。這些辦不完的案子,只能交給胥吏,也就是師爺去處理了。胥吏不是有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沒有俸祿可拿,只能憑藉手中那一點權力,賺些“外快”。這也給了訟師在衙門上下打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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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有一個書生和寡婦通姦,被當場捉獲,

“生與婦皆裸臥,不及遁,連臥具卷而縛之”。

書生的妻子知道後很害怕,忙找訟師出主意。訟師遂買通衙役,用書生妻子換出了寡婦。第二天縣令問案,打開“臥具”一看,裡面竟是書生夫婦,通姦案自然不成立了。

3、包攬訴訟,方法眾多

對於訟師“包攬訴訟”的種種手段,清代著名刑名師爺王又槐在《辦案要略》中總結道,

“訟師伎倆,大率以假作真,以輕為重,以無為有,捏造妝點,巧詞強辯;或訴膚受;或祈哀憐;或矚證佐袒覆藏匿;或以婦女老稚出頭……”

概況來說,訟師混淆視聽的手段,無外乎偽造證據、強詞奪理,或者更改契約字句,或者串通書吏更改供詞,破壞司法。

訟師惡行如此“罄竹難書”,也勿怪歷代法律都要明令禁止。如《大清律例》中“教唆詞訟”一條,規定“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為了壓制訟師從業者的數量,官府幹脆把訟師的“必讀書目”《刑臺秦鏡》《驚天雷》《法家新書》(統稱為“訟師秘本”)等列為禁書,私自印行的杖責一百、流放三千里,售賣的書販也要杖責一百。

不過訟師作惡,並非是從事此業的人都“性本惡”。清高的無訟理想,也打壓了社會對訴訟的正常需要。訟師在隱蔽而灰色的地帶待久了,難免心生暗鬼。而中國古代司法的漏洞百出,也易於成為潛規則肆虐的溫床。比如訟師不能出庭辯護。

我們知道,現在的律師要在開庭後,為委託人上法庭,分析案情、質詢證人,以爭取一個有利於委託人的判決結果。律師存在的意義在於,他們會盡可能多地讓法官瞭解案情,使判決更加公正。

在古代社會,判案的是“青天大老爺”,有權憑個人好惡審理案件,自然不會給訟師發言的機會,所以即使僱主給足了“代理費”,訟師也不能出庭去和地方官當場理論,只能通過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和私下活動,左右案件的審理。這就易於發生許多見不得人的勾當。

幸運的是,體制也不能決定一切。《大清律例》又道,如果訟師

“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這說明,朝廷也知道,還是有不少如京劇《四進士》中宋士傑(即宋世傑原型)那樣伸張正義的好訟師。

也有正義的訟師

不過在法治不彰的時代,訟師即使助善,也只能使用違法手段。《刀筆菁華》記載說,有個人被馬踢傷,幾次上告,官府都不受理,只好找訟師求助。訟師說:

“馬馳傷人者,罪在馬不在人。君則可控馬不能控人。依我之見,只須倒置‘馬馳’二字,改為‘馳馬傷人’,則語意與前絕不相同,以罪在人不在馬,必能準也。”

那人以此上告,地方官果然判被告賠償醫藥費。馬受驚而踢傷人,就和馬的主人沒什麼關係,但如果是“馳馬傷人”,變成了馬主人故意策馬踢傷行人,這肇事責任就跑不掉了。

可見在地方官無法走訪現場,只憑狀詞斷案的時代,訟師即使要行善助義,很多時候也往往憑一支筆。

在這個重視文字的國家裡,訟師的一支筆甚至可起死回生。在署名青城子的《亦復如是》一書裡記載了這麼一件事:某地有一個惡霸,一怒之下將某甲打死。甲妻得了十兩銀子的賠償後,改嫁他人。甲的弟弟當時年幼不知情,十年之後,甲弟也被此惡霸欺凌,時常想著報復。有鄰居酒後失言:

“爾尋死耶!爾兄當日且為所斃,況你少年,敢尋伊耶!”

甲弟追問之下,才知道哥哥身死原委。

甲弟先後六次投狀官府,為哥哥伸冤。但因為拖延時日過久,地方官不予立案。有一個訟師出面,對甲弟說:

“我為爾調停,令渠出五十金息訟和好,何如?”

甲弟不肯,訟師遂為其寫下一篇告狀,內有一句

“白骨燒成黑炭,黃金買轉青天。十兩能償一命,萬金可殺千人。”

後面一句真稱得上擲地有聲。當時正趕上新官上任,他一見告狀,即同意審理。某甲的十年沉冤,得以昭雪。

讼师的生花妙笔:杀人、救人,只在一念之间|读史

作惡也好,助善也罷,訟師始終是個隱蔽的職業。他們最有力的武器,不是煌煌的律例,而是一支生花的筆,和各式各樣的潛規則。直到晚清引進西方的司法體系,訟師逐漸成為歷史,中國的訴訟和律師,才齊齊走向陽光。不過即使在陽光照耀之下,訟師的“幽靈”,還仍不時附著在中國司法的體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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