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可否要求補償?

貸款買房是很多夫妻都會選擇的一種方式。可這樣有可能造成一些爭議,例如在離婚時,沒有分割到不動產的一方也曾為該房子付出,卻失去了自己的利益。那麼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可要求補償嗎?

2018婚姻法: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可否要求補償?

上海市華天成律師事務所的崔華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 、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可要求補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第十(三):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交納首付款的個人財產和銀行貸款,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結婚後,登記房地產在第一次付款支付方名稱,法院離婚判決的不動產登記的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的產權登記的一側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金額和相應的值的一部分的財產,產權登記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賠償。因此可以要求補償。

崔華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執業多年,累計代理數百起訴訟案件,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很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擅長領域:婚姻繼承、各類合同糾紛、房產買賣、刑事辯護等業務。

二、 離婚時債務如何承擔

在離婚時,雙方對於債務的負擔也有不同的心理,而利用離婚規避共同債務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僅僅只是以夫妻一方願意承擔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而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債務承擔責任。暫且不論到底是何種原因,事實上,夫妻之間對於債務承擔的約定或者法院的判決,只能是對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而對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共同債務,仍然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2018婚姻法: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可否要求補償?

崔華律師補充:

這種承擔不以夫妻之間離婚或者約定而免除另一方的責任,作為善意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發生債務關係的一方為被告起訴,也可以以原夫妻雙方為被告起訴要求返還。如果一方獨自承擔了債務或者承擔的債務超出了原約定或判決的數額,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超出的部分,要求另一方承擔。婚後一方所欠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償還。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的債務,或者夫妻已有財產歸屬約定的,那就誰欠債誰還錢。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有權向男女雙方討債。這種情況下,一方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法院也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離婚時的一些補償問題。一般雙方當事人可以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以上的內容來分配財產。一般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婚姻存續期間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承擔的債務,都可以納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一方享有利益的應該向對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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