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加多寶”不得用作商標 法院:誤導公眾

“怕上火喝加多宝”不得用作商标 法院:误导公众

中新經緯資料圖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決,加多寶方面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2012年6月13日,加多寶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鴻道,任董事長)的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申請。

判決書顯示,廣藥集團於2013年12月5日向商標局提出“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作出不予註冊決定。

王老吉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的上述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2016年10月1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訴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王老吉公司不服上述複審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內容。故訴爭商標申請註冊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老吉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第“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決定,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其上訴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寶”系王老吉公司獨創的商標組合,具備商標的顯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已經由廣告語演變為品牌標識,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應當作為商標註冊。

5月10日,該案審理終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怕上火喝加多寶”可以拆分為“怕上火喝”和“加多寶”兩部分。王老吉公司亦認可“怕上火喝”原為廣告語,相關公眾會認為是對產品功能的宣傳性用語,可從字面意思理解為“如果擔心上火,就喝……”的含義,表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嬰兒奶粉;嬰兒食品;醫用營養食物;醫用營養品;醫用糖果”等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聯想到食用帶有訴爭商標的上述食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生產的上述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眾之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關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認定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表示為終審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