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還是11%:農產品扣除率如何區分?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憑票扣除體系下,原適用11%扣除率的情形包括:

1、自農業生產者購進自產農產品,取得免稅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自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以票載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兩種情形,新扣除率的適用,均應以扣稅憑證的開具日期為準,開具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適用11%的扣除率;開具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的,適用10%的扣除率。

核定扣除體系下,原適用11%扣除率的情形包括: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1%/(1+11%)

這種情形下,新扣除率的適用,應以銷售農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納稅義務發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適用11%的扣除率;納稅義務發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的,適用10%的扣除率。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1%/(1+11%)

這種情形下,新扣除率的適用,應以農產品耗用時間為準,農產品耗用時間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適用11%的扣除率;農產品耗用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的,適用10%的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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