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唯一住房能被強制執行!

對於生效判決文書,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些拒不履行義務者,但對於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是否可以執行?是當今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


在什麼情況下,唯一住房能被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查封扣押凍結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唯一住房”執行都有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人民法院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一律停止執行。
在什麼情況下,唯一住房能被強制執行!

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考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居住權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生存所必需的。

那麼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人民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唯一住房”進行執行?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執行的3個條件: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但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可能有周轉期,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在什麼情況下,唯一住房能被強制執行!

以上情形,表明人民法院執行“唯一住房”在打擊失信被執行人的同時仍然維護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基本權利,不至於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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