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精神何在:中興再次遭美封殺到底冤不冤?

契約精神何在:中興再次遭美封殺到底冤不冤?

其實此次封殺的源頭來自2016年3月8日,美國商務部由於中興通訊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出口管制政策,對中興實行禁運。對此,當時美國商務部在官網上公佈了兩份文件:《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公司出口管制相關業務的報告》、《進出口管制風險規避方案》。這兩份文件標有中興公司Logo,並標明瞭“機密”、“絕密”字樣,其中之一是2011年的一份文件,該文件有多位中興高管簽字,文中討論了美國實施出口控制的風險,並提到“目前我司在伊朗、蘇丹、敘利亞、古巴五大禁運國都有在執行的項目”。它還表示,伊朗的項目是“風險最大”的一個。在另一份文件中,中興用一個複雜的流程圖,擬定了規避美國出口控制的辦法,包括採用一個“空殼”公司的結構。也就是說人家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中興刻意“造假”。

契約精神何在:中興再次遭美封殺到底冤不冤?

後來,中興通過內控整改及更換管理層,最終於2017年3月7日就美國商務部、司法部及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的制裁調查達成協議,公司支付8.9億美元罰款,同時還被處於暫緩執行的7年出口禁運(seven-year suspended denial of export privileges),如協議有任何方面未滿足或公司再次違反了出口管制條例,則該禁令會再度激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協議的部分內容還包括中興對參與上述違禁交易的員工採取懲戒措施。所以看似美方動用國內法律制裁中興,中國商務部當時也出面為其辯解,稱美國商務部做法“損人不利己”。但最終的事實證明美國商務部對中興的制裁並非所謂國家博弈,而是因為中國企業在利益面前,先違背了跨國貿易的商業規則和契約精神。

而此次美國封殺中興的理由是中興官員謊稱已處罰上述涉事員工,即按照協議,中興應解僱四名高管,並以減少獎金或譴責的方式處罰另外35名員工。但事實是,中興僅開除了四名高管,對其他35名員工並沒有採取相關措施。也就是說中興沒有完全履行此前與美國商務部、司法部及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達成的制裁調查協議的規定,即中興再次違背契約精神,進而再次招致此美國的封殺。

這裡我們先不論美國的相關法律是否合理,美國國會從上個世紀開始,就頒佈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法律,包括《出口管理法》(EAA)、《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等,在這些法律之下,還有很多具體的實施條例,比如實施EAA的《出口管理條例》(EAR),實施AECA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這些實施條例都被寫入《美國聯邦法典》,所有涉及美國產品和技術的進出口貿易,合同條款中都會明確標註相關法律遵守義務或保證。

以中興的主要芯片供應商—美國高通的中國分公司為例,其就在《高通中國標準採購訂單條款和條件》第14條“EXPORT COMPLIANCE ASSURANCE”(出口合規保證)明確寫道“賣方(美國供貨商)知曉,所有從買方(高通中國)處獲得的硬件、軟件、源代碼和技術(合稱‘買方提供樣品’)受美國政府的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法律的約束,包括商務部、工業安全局施行的《出口管理條例》(‘EAR’,《美國聯邦法規》第15編第730頁及之後各頁)和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施行的《外國資產控制條例》(《美國聯邦法規》第31編第500頁及之後各頁)。”那麼問題來了,作為全球化企業多年的中興不知道美國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嗎?

從2016年美國對於中興實行禁運的整個過程看,中興正是因為知道,才刻意迴避,甚至不惜“造假”反其道而行之。那麼時至今日,中興在為此前“造假”同意付出代價的執行過程中再次“造假”,只能反映出我們某些企業不是死守契約和法律的守信精神,而是扭曲規則或偽造的“變通”,把所有規則當作是達成目標的“工具”。它們崇尚的是計謀的“高明”,而非契約的“守信”;把出奇制勝,繞過規則被視為一種手段,對於商業運作的理解,仍停留在“投機主義”的層面。

當然我們在此並非否定中興作為中國全球化企業代表之一在通信領域中的創新及所取得的成績,這裡我們拋開這些所謂創新是否真的具備先進性和不可替代性,即便如此,就可以成為違背契約精神的籌碼嗎?從商業角度,一個企業要想在商業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和走得長遠,契約精神才是重中之重;從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博弈,契約精神也是所有籌碼的基石。由此看,美國再次封殺中興,對於中興來說難言不冤,對於我們的企業也未必全是利空,至少給我們的企業在尊重和遵守契約精神方面上了深深的一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