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山東首例土壤汙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馬某青等14人汙染環境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蘭陵縣人民法院看守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德茜代表檢察機關作為公訴人出席法庭,張愛英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席法庭,蘭陵縣法院院長宋思偉擔任審判長主審此案。
出庭公訴人、公益訴訟起訴人簡介
孫德茜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法學本科,四級高級檢察官。
張愛英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法學本科、教育學碩士研究生,二級檢察官。
魏永琳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科員,法學本科。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馬某青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賃場地非法修建煉鉛爐,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熔鍊加工成鉛錠,並僱傭馬某田、馬某文等人,對所收購的鉛酸蓄電池進行看管、稱重、拆解、運輸,將從廢舊蓄電池中拆解出的鉛板運至煉鉛廠,將煉鉛廠煉出的鉛錠運回拆解廠或運至外地銷售。共計使用廢舊鉛板480餘噸,煉鉛80餘爐,生產鉛錠310餘噸,產生毒害性的廢渣160餘噸。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青沒有取得環保手續,也沒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汙染的措施,在此情況下建爐煉鉛,拆解廢舊蓄電池汙染了土壤,冶煉產生的廢氣廢渣等汙染空氣,嚴重汙染環境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前期汙染物處理過程中,蘭陵縣大仲村鎮人民政府共支付廢渣、廢舊鉛板、廢舊鉛酸蓄電池處置費用346000元、檢測費26795元。經第三方測算評估,處置被汙染的土壤費用約為283000元。因此,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蘭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實地勘查案件現場
聯合執法拆除現場
庭審現場
上午9:30,庭審開始!
庭審現場
宣讀起訴書
9:45 法庭調查
檢察機關運用多媒體示證,還原案發後辦案人員調取的現場原貌。
10:30法庭辯論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 馬某青等1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刑事證據進行了質證;馬某青等14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附帶民事證據進行了質證。
11:30進行最後陳述
公益訴訟起訴人最後指出:“檢察機關在此提起公益訴訟,就是要確保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儘快得到修復,被損害的社會公益及時得到維護。每個人都對優美環境的創造和維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優美的環境是社會的公共資源,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資源,本案被告人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侵佔、破壞大家共享的公共資源,實屬不該,且已構成犯罪,教訓深刻。被告人的行為啟示我們,只有通過合法經營勞動致富,才受法律保護,而現在被告人不僅自己受到審判,也給家人帶來巨大的痛苦。這樣的代價是沉重的,也是讓人痛心的。"
上午12:40 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馬某青等14被告均當庭同意就造成汙染的土地修復治理等費用進行賠償。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院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和縣監察委、公安局、環保局、林業局、土地局等相關單位30餘人旁聽了庭審。
讓我們聽聽他們怎麼說
魏傳禮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財政局主任科員
上午旁聽了鉛汙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感覺到庭審十分成功,意義重大,有以下幾點:
一是本次庭審庭前準備工作十分充分,二是參與旁聽的範圍比較廣泛,三是庭審社會效果突出。在總結髮言時,公訴人發言恰當好處,呼籲大家要尊重自然,愛護自然,保護我們美好的家園,理解支持公益訴訟活動,使大家很受觸動,把一場嚴肅的庭審化為一場入情入理的教育活動,使嫌疑人心服口服,真正起到了社會宣傳效果。
建議:當前環境問題比較突出,受利益驅動,一些“五小”汙染企業雖多次打擊,仍然難以根治,加大打擊力度勢在必行,以後應該加大公益訴訟力度,起到震懾效果。
公茂寶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蘭陵縣水產局辦公室主任
這次活動,以案例為契機,加大了普法宣傳,讓廣大群眾增強了環保意識。
來源|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這裡
有最全的臨沂檢察資訊
長按二維碼關注
閱讀更多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