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2018年,用人單位出現以下2種行為,員工可以得到賠償金!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不遵守法律的規定,任意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員工因為工作的來之不易,所以大都選擇忍氣吞聲,用人單位抓住這點心理,更加肆無忌憚提出過分的要求。

但是律師提醒,2018年,用人單位出現以下3種行為,員工是可以得到賠償金的!到時候不必再委曲求全,因為用人單位已經知法犯法。

提醒:2018年,用人單位出現以下2種行為,員工可以得到賠償金!

圖片來自網絡

一、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這是很明顯的違法行為,一旦用人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將會受到重罰。

為員工購買社保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沒有任何餘地可以商量。

員工如果沒有社保,將會失去很多原本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享受,由此造成的經濟壓力是員工自己所不能承擔的。

此外有許多用人單位每月給員工300元的補貼以此來代替繳納社保的義務,這也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以立即要求離職並且要求得到賠償!

用人單位必須補繳員工在公司期間的社保,另外的經濟補償則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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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不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

這也是現在經常發生的事情,拖欠員工工資都是每天都會遇到。

有的公司下月底25號才發上個月的工資,甚至還會扣除一部分,說是用作公司的“管理費”,如果員工辭職到時候再全部歸還。

這簡直就是無理取鬧!員工為什麼來上班,那不就是為了賺錢,用人單位整這些盤外招純粹就是違法行為。

員工可以立即離職,並且收集好相關能夠證明工作關係的證據,最後要求原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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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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