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以下3種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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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女性都在結婚前都會諮詢一個問題,婚前男方購買的房屋怎樣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使自己有更多的保障。

以前,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現在已經廢除了!

所以,以後個人財產就是個人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的經營,在離婚的時候,財產也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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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了在以後離婚時,能擁有更多的利益,如何把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呢?

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

一、婚前贈予

贈予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予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予完成後,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

與財產協議一樣,婚前可以簽訂贈與協議,如果贈予你的東西是房屋、汽車等財產,給你鑰匙沒有任何意義,要把房屋產權和汽車的產權登記在你的名下才算是贈予完成。

二、簽訂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規定,約定可以附條件。但同時法律規定,約定所附條件一定要合法。如條件違法,則約定無效。

協議應採取書面形式,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一旦一方反悔,在離婚時另一方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三、轉移個人財產

例如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後購買其他財產。婚後購買的其他財產要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就很容易了,就算日後離婚,對方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對方必須證明該貨幣是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利用家事處理權,增加自己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平時生活中要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包括自己的財產,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在履行家庭責任中,儘量優先以對方名下的財產履行家庭義務,而把自己的財產留著。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但對方的財產已經不是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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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離婚時以下這些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彩禮、禮金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要求分割。

二、人身損害賠償

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父母出資的房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毫無疑問是一場投資,選擇什麼樣的人就選擇了什麼樣的人生,為了最大程度避免婚姻的不幸,延長婚姻的保鮮期,我們必須學會在法律層面上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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